探索新农村法制建设新路 促进平安和谐新农村建设
2006-08-21 11:31: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院长 张占军
  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要求,如何妥善有效解决新时期农村法制建设问题,探索依法治村、民主管村的新农村法制建设新路,成为摆在人民法院和农村基层组织面前的重要课题。为此,我们到南孟等几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进行调查,并对近几年刑事、民商事发案较多的村进行了分析研究,就新农村法制建设探索一些新思路。

  一、新农村建设呼唤法制建设要先行

  针对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我们通过走访、调研和梳理,发现个别村法制建设相当滞后,整体发展不平衡,出现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现象,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尤其在生产发展、乡风文明和管理民主方面问题比较突出。

  ㈠生产发展需要法制建设做保障。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农民逐渐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加工、生产、经营等第三产业逐渐繁华,经济交往频繁也伴随着涉法事务增多。我们在走访已具相当规模的蔡家岗合子板市场时发现,当地群众生意越做越红火,但多数经营者不懂签订规范化的租赁合同,几年来已发生多起合同诈骗案件,给经营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营中缺乏依法规范的意识,被骗或发生纠纷后,又不懂依法自护,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采取非法拘禁、雇凶追讨等方法,给新农村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其他个别村的情况也比较类似,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么怨天忧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要么是采取“私了”的办法等等,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矛盾纠纷得不到根本解决。种种现象表明,发展生产需要法律保驾护航才能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㈡乡风文明需要法制建设做依托。

  在农村,由于村里规划不合理,经常出现宅基地界线不清、道路不通畅、院子排水困难、新建楼房影响前后邻居通风采光等问题,这些看起来司空见惯的家长里短、邻里纠纷如果不及时解决,就会使矛盾激化,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不和谐音符。在农村,结婚索要彩礼问题也渐成风气。结婚讲排场、要面子,个别女方还认为彩礼要了是自己的,越多越好,男方家里东借西借、债台高筑,有的老人为了给儿子张罗婚事,省吃俭用、节衣缩食,“艰苦奋斗多少年”,为子女结婚连买种子、农药、化肥的钱都花光了。索要彩礼的陋习在个别村还有攀比泛滥之势,这也是婚后产生矛盾的诱因,极易引发家庭不和等等。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型的邻里关系、和睦的家庭关系、良好的家风和村风,而讲文明、树新风、求团结离不开法制建设的依托。

  ㈢管理决策需要法制建设来支撑。

  一些村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不依法行事,家长作风严重,特别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没有严格执行《村民组织法》一事一议制度,擅自做主,损害村民利益。针对一些村民纠纷,村干部不管不问,甚至怕管怕问,导致农村矛盾增多,影响新农村建设的步伐。通过走访调查,我们发现凡是新农村建设起步较快的村、镇,依法治村、以德管村、民主决策等氛围都比较好,群众的法治和道德观念也比较强,比如岗上的“功德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南孟、系井等村近几年来也从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刑事案件。而有些村刑事案件频发、民商事案件不断,从责任上来说,与村干部缺乏民主决策观念有很大关系。此外,随着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的实施,大量涉农矛盾突现出来,如土地承包、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如不及时协调解决,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影响到农村的和谐稳定,阻碍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二、人民法院应在新农村法制建设中有所作为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打击惩处犯罪、调节社会关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法院不仅要“坐堂问案”,履行自身职能,而且要“送法下乡”,拓展综合职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一方面要立足本职,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为新农村建设保好驾。一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坑农、害农犯罪,加大对利用职权截留、挪用国家农业财政补贴、农业生产投入、侵占农村集体财产和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村民选举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净化乡风,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二是充分发挥少年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好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突出做好教育、感化、帮教工作,做到能缓则缓,能免则免。以创建“青年文明号”、“青少年维权岗”为契机,创建青少年维权网络,建好用好法制副校长队伍,定期为乡村中小学生上法制课,法制教育从娃娃抓起,以案释法,自觉做到“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三是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妥善处理农村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民间纠纷案件,及时定纷止争。着力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对涉及扩大生产、生产资料利用和诉讼标的物有很强时令性和季节性的案件,依法快审快结快执,确保生产资金及时到位、不误农时,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四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好涉 “三农”的案件,坚决纠正对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行政行为,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同时,注意国家相关政策,耐心细致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调和好政府与群众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拓展法院综合职能,为新农村建设服好务。法院必须转变执法观念,转移重点,重心下移,把实用法律送到农民手中,送到田间地头,把法治理念和风细雨渗透到农民的思想中。

  一是抓好农村法律服务站(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新农村建设的前沿阵地作用,在辖区选择1-2个村为法律服务站,全院在全市建立30个服务站、在大型村办企业建立20个法律服务点。农村法律服务站办公点设在村委会,聘请村里德高望重、热心助人并有一定协调能力的村民或民调员作为服务站联络员,负责定期摸排梳理矛盾纠纷,做好先头调解工作。法官每月上站服务一次,与村调委会一起办公,指导民调员依法调处矛盾。企业法律服务点设在企业保卫室,每月上门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自护意识。二是坚持巡回法庭建设。在乡镇、集市等繁华地段,每半月开庭一次,或者在村里建立临时法庭,方便村民诉讼,对简易民间纠纷快审快结,村里所有民商事纠纷案件均可在村委会进行审理,现场办公、当场开庭。不仅方便诉讼,减少诉累,降低成本,又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可以使广大村民及时了解法庭审理全过程,起到普法和警示作用。三是完善司法救助、帮困助残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最高院关于司法救助规定,对追讨工资、工伤抚恤、赡养、抚育等14类诉讼案件,视情况给予减、缓、免收诉讼费,保障符合司法救助者的合法权益能获得司法保护的机会,对相对弱势一方给予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让有理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建立帮困助残长效工作机制,在干警与残疾困难群众结对帮扶工作中,不仅要对帮扶对象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从科技扶贫、司法救助入手,使困难残疾群众提高自救能力,激发农民兄弟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形成团结友爱、和谐互助的农村新风尚。四是积极探索院领导下乡接访调研新举措。每月由院领导带领相关庭室人员到乡镇接访调研,变上访为下访。认真处理农民群众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耐心倾听农民群众的呼声,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从源头减少信访的发生,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亲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利民”。

  三、农村基层组织应把新农村法制建设摆在重要位置

  村基层组织特别是两委班子不仅要注重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更应注重法制建设的同步发展,把在新农村的法制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使新农村建设沿着健康的轨道前进。

  ㈠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治村的能力。

  村两委班子都是经过全体村民和党员选举产生的,是带领全村致富奔小康的带头人,同时也应在学法、用法上带好头,把现代法治理念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与镇综治办、法庭、司法所、派出所建立联系,遇事求助法律。村委会和村办企业应当聘请法律顾问指导工作,提高依法治村能力。

  ㈡建立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民主管理能力。

  村基层组织要在民主决策上下功夫,促进农村民主化进程。严格落实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制度,将财务、村务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纳入法治化、民主化管理轨道,完善村民大会制度和依法自治制度,重大决策让制度说了算,防止因个人的“独断”而造成决策上的失误。

  ㈢健全相关组织,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

  建立健全村治保、民调组织,保证经费和办公场所,选任德高望重的村民任民调主任,对村里的大事小情做到心中有数,经常梳理村里的矛盾纠纷,提前介入,变事后调解为事前预防,减少发案几率,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

  ㈣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基层防控能力。

  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校外辅导员的教育宣传作用,使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制度化。对辍学在家或毕业后没有工作的闲散青少年及刑满、劳教释放人员进行登记,及时准确掌握他们的动态,由村干部包片、片干部包户,专人负责,形成网络,做好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防止出现法律盲点。

  四、全市动员形成推进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强大合力

  新农村法制建设不是一个村或一个镇一家的事情,需要全市各部门及全市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各职能部门应结合自身的工作对新农村的法制建设给予更高的关注,促进农村和谐与发展。

  ㈠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抓好“三位一体”大解调工作。

  由法院、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联合组建大调解网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建构以司法为主导,各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对所有案件都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穷尽一切方法进行调解。行政部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调解贯彻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司法和基层民调组织针对农村矛盾纠纷具有季节性、群发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完善以户为点、以组为线、以村为面,以镇为片的矛盾纠纷排查组织网络,把各种不安定因素消灭在萌芽阶段和初始状态,对矛盾纠纷的重点户、问题户安排有关人员,及时了解纠纷起因动向,分析原因,做好预案,有效疏导化解。

  ㈡有关部门和组织结合自身工作,选准为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切入点。

  结合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势宣传法律。文化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网吧的治理,坚决杜绝黄、毒、赌在农村的蔓延,用先进的文化占领农村阵地;卫生部门要经常下乡普及科普卫生知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工商部门根据季节特点,打击制造、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坑农、害农违法犯罪行为;团委和妇联要经常深入家庭、学校,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综治办、派出所注重做好农村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新农村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我们法院要积极探索新农村法制建设的新路子,更好地发挥法制建设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更好地促进平安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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