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真履行价格审核职责 导致经济适用房价格严重失实
新疆石河子市物价局违法定价文件被撤销
2006-07-26 13:54:01
     中国法院网讯 (张广效)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依法撤销石河子市物价局《关于对4号小区幸福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即石价非发(2003)54号价格文件。从而使该案在历经三年之后,终有结果。

  自2001年始,新疆联合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当时为石河子章氏房产公司)获准在石河子市4小区开发建设“幸福苑”经济适用住房五栋,同年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发文确定经济适用房控制价为980元/?,石河子市物价局为该开发商批准经济适用房预售价为1200元/?。该开发商遂以此价格预售房屋。

  2002年10月,“幸福苑”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并交付购房户入住使用。2003年6月28日,石河子市物价局在对该开发商价格报告进行审核后,作出石价非发(2003)54号价格文件,确定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1224.31元/?,但未依法向社会公布。

  以季克章为代表的“幸福苑”业主,通过上访获得该价格文件后,对此提出异议:一、该价格文件未向社会公示,暗箱操作,程序违法;二、价格构成严重失实,价格“注水”,弄虚作假:以429万元小区干道路(建设路)为例,2003年6月28日,即该价格文件形成之日,此路并未修建。开发商所谓投资修建此路属无中生有(实际此路由石河子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9月投资229万元修建);以184万余元的拆迁补偿费为例,开发商移花接木,虚构拆迁事实。因为所谓拆迁房不仅不在“幸福苑”楼区内,而且至今仍然“健在”,未被拆迁。基于上述事实,季克章等人就该价格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对该价格文件未进行认真复核,作出了维持该价格文件的决定。季克章等人遂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和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河子市物价局作为本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价格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符合规定的价格确认,但其在对“幸福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时,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对联合置地公司申报的材料中有关“建设路”的修建费用问题,在无相关依据的情况下,仍作出了价格确认,显然与建设路由石河子市政府投资修建(这一客观)事实不符,该价格确认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两级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撤销了石河子市物价局于2003年6月28日作出的《关于4号小区幸福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石价非发〔2003〕54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一、二审诉讼费由石河子市物价局承担。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