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船相撞殃及大桥 海安政府索赔胜诉
2006-02-24 08:44:29
中国法院网讯 (钱军 邵伯新) 两船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大桥严重损毁。为讨损失,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政府将这两船民和船舶的经营人告上了法庭。2月22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尚启宏赔偿原告海安县人民政府桥梁损坏修复费用及设立禁行标志的费用76409.4元,被告许金生赔偿17.82万余元(含已给付的3.1万元),被告某航运公司对许金生的上述义务负连带责任,同时责令被告许金生与被告尚启宏互负连带责任。
2005年4月17日8时许,许金生驾驶普通货船,由东向西行经新通扬河(南通至扬州)海安县章郭桥段面,此时尚启宏驾驶挂桨机船由西向东亦经该段面。两船在章郭桥下交会时,发生碰撞,致章郭桥严重损坏,造成该桥中跨西边桁架拱北侧第一节点到北墩拱座下弦杆砼撞毁并移位6-18cm。经鉴定,该桥已成险桥,被迫中断机动车辆从桥上通行。2005年4月27日,海安县地方海事处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许金生的普通货船负主要责任,尚启宏的挂桨机船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查明,章郭桥的所有权属海安县人民政府。导致事故的普通货船的所有权人为许金生,船舶经营人为某航运公司;挂桨机船的所有权人和船舶经营人均为尚启宏。
同时查明,章郭桥为跨越新通扬运河的构造物,当地的一条重要公路线经过该桥。该桥上部结构为三跨27.00m的桁架拱桥,桥全长93.00m ,桥宽为净-6.00m ,行车道+2×0.75m 安全带、栏杆,通航标高 7.50m,荷载标准:汽-15级,挂-80级。该桥被损坏后,为确保全,必须恢复完好状态,即对损坏部位进行维修,方可恢复交通。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大桥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被损坏的章郭桥在评估基准日(2005年4月17日)的损坏修复费用为241695元,该费用不包括因桥梁损坏被迫中断机动车辆通行等所带来的其他间接损失。为禁止机动车从损坏的大桥上通行,海安县政府需设置通告、禁行标志等,并因此实际支出13003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为254698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与许金生、尚启宏就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许金生给付3.1万元后,拒绝再行赔偿,而尚启宏则分文未付。海安县政府只得一纸诉状,将许金生、尚启宏、某航运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海安县政府诉称,被告许金生、尚启宏将原告所属的大桥损坏,造成25.46万余元的巨额损失,除许金生给付赔款3.1万元外,两人拒绝作进一步的赔偿,现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依法承担责任。
被告许金生未出席庭审,他在书面答辩中称,发生船舶碰撞事故致章郭桥损坏是事实,但自己已赔偿3.1万元,现请求法院在海事处认定许金生应负责任范围内判决他的赔偿数额。
被告尚启宏、航运公司既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船舶触碰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章郭桥的所有权属原告海安县政府,被告许金生、尚启宏所驾驶的船舶在章郭桥下交会时发生触碰,致该桥损坏,许金生、尚启宏作为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海安县地方海事处认定,许金生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尚启宏应负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准确,予以确认,故许金生、尚启宏对事故应按70%、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许金生、尚启宏二人的行为系共同侵权,二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许金生提出按分赔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但其已给付的3.1万元应赔偿额中扣除。被告航运公司作为普通货船的船舶经营人,对该船舶的经营收益享有权利,其对许金生的赔偿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2005年4月17日8时许,许金生驾驶普通货船,由东向西行经新通扬河(南通至扬州)海安县章郭桥段面,此时尚启宏驾驶挂桨机船由西向东亦经该段面。两船在章郭桥下交会时,发生碰撞,致章郭桥严重损坏,造成该桥中跨西边桁架拱北侧第一节点到北墩拱座下弦杆砼撞毁并移位6-18cm。经鉴定,该桥已成险桥,被迫中断机动车辆从桥上通行。2005年4月27日,海安县地方海事处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许金生的普通货船负主要责任,尚启宏的挂桨机船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查明,章郭桥的所有权属海安县人民政府。导致事故的普通货船的所有权人为许金生,船舶经营人为某航运公司;挂桨机船的所有权人和船舶经营人均为尚启宏。
同时查明,章郭桥为跨越新通扬运河的构造物,当地的一条重要公路线经过该桥。该桥上部结构为三跨27.00m的桁架拱桥,桥全长93.00m ,桥宽为净-6.00m ,行车道+2×0.75m 安全带、栏杆,通航标高 7.50m,荷载标准:汽-15级,挂-80级。该桥被损坏后,为确保全,必须恢复完好状态,即对损坏部位进行维修,方可恢复交通。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大桥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被损坏的章郭桥在评估基准日(2005年4月17日)的损坏修复费用为241695元,该费用不包括因桥梁损坏被迫中断机动车辆通行等所带来的其他间接损失。为禁止机动车从损坏的大桥上通行,海安县政府需设置通告、禁行标志等,并因此实际支出13003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为254698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与许金生、尚启宏就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许金生给付3.1万元后,拒绝再行赔偿,而尚启宏则分文未付。海安县政府只得一纸诉状,将许金生、尚启宏、某航运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海安县政府诉称,被告许金生、尚启宏将原告所属的大桥损坏,造成25.46万余元的巨额损失,除许金生给付赔款3.1万元外,两人拒绝作进一步的赔偿,现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依法承担责任。
被告许金生未出席庭审,他在书面答辩中称,发生船舶碰撞事故致章郭桥损坏是事实,但自己已赔偿3.1万元,现请求法院在海事处认定许金生应负责任范围内判决他的赔偿数额。
被告尚启宏、航运公司既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船舶触碰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章郭桥的所有权属原告海安县政府,被告许金生、尚启宏所驾驶的船舶在章郭桥下交会时发生触碰,致该桥损坏,许金生、尚启宏作为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海安县地方海事处认定,许金生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尚启宏应负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准确,予以确认,故许金生、尚启宏对事故应按70%、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许金生、尚启宏二人的行为系共同侵权,二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许金生提出按分赔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但其已给付的3.1万元应赔偿额中扣除。被告航运公司作为普通货船的船舶经营人,对该船舶的经营收益享有权利,其对许金生的赔偿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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