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办副主任遭遇连环车祸 家属获赔70万
2005-08-31 13:03:45
     中国法院网讯 (郭玉祥 丁兴育)  深圳市公安局招警办副主任季某在出差招警途中发生车祸,其家人将肇事车主告上了法庭。8月22日,经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调解,季某的父、母、妻、子获赔70余万元,并于当天执结。

  2004年12月18日晚,出差在外招警的深圳市公安局招警办副主任季某搭乘温某驾驶的轿车前往上海,途经沿江高速常熟段时,适逢张某驾驶山东荣成某食品公司的鲁K38731厢式小货车由山东荣成往上海方向行驶至沿江高速宁太线171Km+200m处时车右后轮内档胎爆胎、车辆向左侧翻横于路上,张某及随车人员孙某下车。温某驾驶的轿车的车头撞击侧翻货车底中部处,致季某重伤。数分钟后,鞠某驾驶苏AAC306轿车行至上述地段,车头左前部撞击位于左侧车道内的张某,致张某重伤;又遇陈某驾驶沪EQ2248轿车行至上述地段,车头撞击侧翻货车底尾部处。事故发生后,季某、张某经送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起事故中,还造成4车受损,高速公路路面损坏。2004年12月29日,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温某负次要责任,季某不负责任。

  季某的父、母、妻、子因经济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安某公司及山东荣成某食品公司按照深圳市的标准赔偿其因季某死亡引起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71.98万余元。

  海安法院经审查认为,4原告主张的赔偿范围及标准符合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经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由山东荣成某食品公司一次性赔偿4原告36.5万余元,其余损失35.48万余元由海安某公司赔偿。上述款项已于2005年8月22日一次性执行到位。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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