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告政府违法拆迁 呼和浩特中院判处政府赔偿
2006-01-26 09:02:59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汤计 车玲
新春佳节前夕,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居民于志明乐滋滋地从法院领回了9万元政府赔偿金。至此,于志明历经2年的“民告官”官司终于结案。
据介绍,现年54岁的于志明原在呼市玉泉区石羊桥南路拥有两处临街砖瓦房,除了居住还经营一个小店。这两处房产拥有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5月17日,玉泉区城管大队一名工作人员给于志明送来一份区人民政府下发的《限期拆迁通知书》,要求于志明两天内将房屋自行拆除,否则将被强行拆除。两天后,城管大队负责人果然率人将房屋拆除。
2003年8月,于志明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起诉玉泉区人民政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玉泉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将拆毁的房屋恢复原状或给予经济补偿3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精神伤害补偿1万元。
2003年11月,回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玉泉区人民政府重新安置于志明相当于原面积的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各一套,或者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按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随后,于志明和玉泉区人民政府均提起上诉。2004年2月1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正当于志明等待执行时,玉泉区人民政府又两次起诉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呼市回民区人民法院通过两次判决撤销了于志明原本持有的两本《房屋所有权证》。于志明再次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5年8月30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回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玉泉区人民政府强行拆除于志明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判处玉泉区人民政府赔偿于志明财产损失9万元;玉泉区人民政府安置于志明原住宅同类地段91.17平方米的住宅或者按原住宅同类地段的楼房均价给予货币补偿;驳回于志明其他诉讼请求。
据介绍,现年54岁的于志明原在呼市玉泉区石羊桥南路拥有两处临街砖瓦房,除了居住还经营一个小店。这两处房产拥有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5月17日,玉泉区城管大队一名工作人员给于志明送来一份区人民政府下发的《限期拆迁通知书》,要求于志明两天内将房屋自行拆除,否则将被强行拆除。两天后,城管大队负责人果然率人将房屋拆除。
2003年8月,于志明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起诉玉泉区人民政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玉泉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将拆毁的房屋恢复原状或给予经济补偿3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精神伤害补偿1万元。
2003年11月,回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玉泉区人民政府重新安置于志明相当于原面积的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各一套,或者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按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随后,于志明和玉泉区人民政府均提起上诉。2004年2月1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正当于志明等待执行时,玉泉区人民政府又两次起诉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呼市回民区人民法院通过两次判决撤销了于志明原本持有的两本《房屋所有权证》。于志明再次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5年8月30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回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玉泉区人民政府强行拆除于志明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判处玉泉区人民政府赔偿于志明财产损失9万元;玉泉区人民政府安置于志明原住宅同类地段91.17平方米的住宅或者按原住宅同类地段的楼房均价给予货币补偿;驳回于志明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