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促进城中村改造顺利开展
2018-08-23 09:52: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学东 谢海清 潘前郭
【背景】
浙江省温州市是我国民营经济发祥地之一,也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但温州土地资源短缺,城市基础设施相对陈旧,星罗棋布的城中村严重影响了温州的市容市貌,阻碍了温州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为此,从2016年10月起,温州市开展了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该项行动撬动了困扰发展的难题,有力推动了经济转型和城市升级。但城中村改造中的征收拆迁工作矛盾复杂,诉讼多发,由此引发的行政案件从2017年起开始大量涌现。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城中村改造中的征收拆迁相关诉讼案件85件,行政机关判决败诉率高达66.67%。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促进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平阳县法院向平阳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
【建议】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平法建〔2018〕4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矛盾复杂,诉讼多发。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平阳法院受理相关诉讼案件71件,其中涉强制拆除18件,涉征收补偿协议38件,涉信息公开、征收公告、行政赔偿、限期拆除通知等15件。目前已审结52件,行政机关败诉23件,调解结案17件,调解结案的案件行政机关亦需承担相应义务。
我院在涉房屋征收拆迁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实施机关调查不到位,导致房屋权属、性质、面积等认定不准确;二是未对涉查封、抵押等特殊房屋予以区分处理,导致法院执行不能,担保物权无法实现;三是协议签订程序缺乏透明度,部分实施机关存在单方撤销、变更协议的情况;四是拆除程序不到位,导致实施机关在诉讼中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五是部分实施机关未及时履行生效协议,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促进相关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深入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房屋权属、性质、面积,尤其是在对未办理产权登记、审批手续不全、房地权利人分离等特殊房屋进行认定时,加强与当地村、居沟通联络,结合历史测绘资料、审批档案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予以核定。
二是区分特殊房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对涉查封、抵押等特殊房屋予以区分处理,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关、查封机关、抵押权人等相关部门和相关权利人的沟通协调,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利。
三是重视程序价值。加大产权保护力度,贯彻落实征收补偿相关程序规定,在权属认定、协议签订、协议履行过程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同时坚持协调化解,慎用强制手段,最大限度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确需采用强制手段实施拆除的,建议采用录音录像、见证公证等手段固定证据,全程留痕。
四是依法履行协议。实施机关应依法履行补偿协议,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将协议履行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范围,提高行政机关公信力。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我院。
二○一八年六月六日
【效果】
司法建议书发出后,平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房屋征收补偿相关配套政策,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深入调查核实被征收房屋情况。严格依法认定房屋权属、性质、面积,全面调查被征收房屋抵押权的设定和査封情况,在对未办理权属登记、房地权利人分离等特殊房屋进行认定时,加强与当地村居沟通联络,根据建房审批档案、规划测绘图及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据等予以核定。
二是慎重处理涉查封、抵押等特殊房屋。征收房屋处于被查封或抵押期间的,征收实施单位将依法告知查封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房屋征收情况,依法协助抵押权人办理暂停发放或提存补偿款手续。同时将严格执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涉案房屋执行程序与征收程序衔接机制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
三是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房屋内外业调查、权属认定、协商签约、腾空拆除等工作,严格依照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标准,结合公示后的调查评估结果实施征收补偿。
四是依法履行房屋强制拆除程序。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坚持协调化解,慎用强制手段,最大限度促成被征收人自动履行。对未达成协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逾期未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未达成协议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将根据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逾期未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交地。同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将采用录音录像、财物留置、见证公证等手段固定证据,全程留痕。
五是依法全面履行协议。征收实施前,精准测算资地平衡方案,确保改造资金保障到位。征收完成后,加快土地拆后利用和安置房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作者单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是我国民营经济发祥地之一,也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但温州土地资源短缺,城市基础设施相对陈旧,星罗棋布的城中村严重影响了温州的市容市貌,阻碍了温州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为此,从2016年10月起,温州市开展了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该项行动撬动了困扰发展的难题,有力推动了经济转型和城市升级。但城中村改造中的征收拆迁工作矛盾复杂,诉讼多发,由此引发的行政案件从2017年起开始大量涌现。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城中村改造中的征收拆迁相关诉讼案件85件,行政机关判决败诉率高达66.67%。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促进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平阳县法院向平阳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
【建议】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平法建〔2018〕4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矛盾复杂,诉讼多发。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平阳法院受理相关诉讼案件71件,其中涉强制拆除18件,涉征收补偿协议38件,涉信息公开、征收公告、行政赔偿、限期拆除通知等15件。目前已审结52件,行政机关败诉23件,调解结案17件,调解结案的案件行政机关亦需承担相应义务。
我院在涉房屋征收拆迁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实施机关调查不到位,导致房屋权属、性质、面积等认定不准确;二是未对涉查封、抵押等特殊房屋予以区分处理,导致法院执行不能,担保物权无法实现;三是协议签订程序缺乏透明度,部分实施机关存在单方撤销、变更协议的情况;四是拆除程序不到位,导致实施机关在诉讼中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五是部分实施机关未及时履行生效协议,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促进相关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深入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房屋权属、性质、面积,尤其是在对未办理产权登记、审批手续不全、房地权利人分离等特殊房屋进行认定时,加强与当地村、居沟通联络,结合历史测绘资料、审批档案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予以核定。
二是区分特殊房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对涉查封、抵押等特殊房屋予以区分处理,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关、查封机关、抵押权人等相关部门和相关权利人的沟通协调,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利。
三是重视程序价值。加大产权保护力度,贯彻落实征收补偿相关程序规定,在权属认定、协议签订、协议履行过程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同时坚持协调化解,慎用强制手段,最大限度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确需采用强制手段实施拆除的,建议采用录音录像、见证公证等手段固定证据,全程留痕。
四是依法履行协议。实施机关应依法履行补偿协议,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将协议履行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范围,提高行政机关公信力。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我院。
二○一八年六月六日
【效果】
司法建议书发出后,平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房屋征收补偿相关配套政策,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深入调查核实被征收房屋情况。严格依法认定房屋权属、性质、面积,全面调查被征收房屋抵押权的设定和査封情况,在对未办理权属登记、房地权利人分离等特殊房屋进行认定时,加强与当地村居沟通联络,根据建房审批档案、规划测绘图及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据等予以核定。
二是慎重处理涉查封、抵押等特殊房屋。征收房屋处于被查封或抵押期间的,征收实施单位将依法告知查封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房屋征收情况,依法协助抵押权人办理暂停发放或提存补偿款手续。同时将严格执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涉案房屋执行程序与征收程序衔接机制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
三是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房屋内外业调查、权属认定、协商签约、腾空拆除等工作,严格依照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标准,结合公示后的调查评估结果实施征收补偿。
四是依法履行房屋强制拆除程序。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坚持协调化解,慎用强制手段,最大限度促成被征收人自动履行。对未达成协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逾期未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未达成协议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将根据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逾期未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交地。同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将采用录音录像、财物留置、见证公证等手段固定证据,全程留痕。
五是依法全面履行协议。征收实施前,精准测算资地平衡方案,确保改造资金保障到位。征收完成后,加快土地拆后利用和安置房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作者单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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