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大腕》引争端 赔偿参照《天下无贼》
2005-12-14 14:49:31
     中国法院网讯 (范静)  时下,坐在舒适的电脑前在线欣赏电影已经成为去电影院看电影之外人们的另一种“新宠”,但是如何依法规范在线电影播放行业也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在线播放电影《大腕》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诉称,原告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影《大腕》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和利益。但是该公司发现本案被告北京光线时代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时代公司)所属网站未经授权,在国际互联网上非法传播电影《大腕》。著作权人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行使著作权,也可以将其中的某种方式授权他人使用,但是著作权人未明确授予的权利,他人不得行使,否则将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原告认为,华谊兄弟公司对影片《大腕》享有著作权,光线时代公司未经许可,将该影片复制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侵犯了华谊兄弟公司对影片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要求被告光线时代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

  被告光线时代公司辩称,该公司在网上播放的《大腕》是该公司通过合作从北京金互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互动公司)获得的,金互动公司提供了授权书。被告公司认为金互动对影片享有合法版权,金互动公司向被告公司提供了近千部影片。华谊兄弟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光线时代公司将业已进行数字转换的电影作品《大腕》上载至其网站服务器或工作站,供公众通过互联网在线观看或下载观看,分别侵犯了华谊兄弟公司的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著作权人《大腕》业已上映,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著作权属明确,被告公司应当知道该片的著作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亦应当知道网络传播电影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被告仅凭与案外人金互动公司的一纸协议及没有任何著作权授权或声明的节目列表为据证明已尽著作权注意义务,难以成立,其主观过错明显,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法庭以与《大腕》在制作模式、主创人员、上映档期、市场收益及年度影响力上均具有相似性的《天下无贼》为对比,参照华谊兄弟公司就影片《天下无贼》与其他网上传播公司的网络传播许可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判处被告北京光线时代资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33万余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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