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影视公司不履行《大宅门2》调解协议被强制执行
2005-07-25 15:42:00
     中国法院网讯 (郭京霞)  电视连续剧《大宅门》因剧本著作权权属问题发生纠纷,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北京金马影视文化公司等6公司同意赔偿中视传媒公司50万元,却迟迟不肯履行。经中视传媒公司申请,一中院执行法官采取强制扣划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将该案全部案款执行到位。7月25日,一中院将全部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郭宝昌是五十集电视剧《大宅门》剧本的作者,1996年10月郭宝昌将《大宅门》剧本版权转让给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3月,海王公司将该剧本版权及所产生的电视剧、素材并包括其衍生的附属产品的开发权和所有权转让给无锡中视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8月无锡中视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中视公司发现深圳市大宅门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保利华亿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电影制片厂等六影视公司共同摄制了《大宅门》续集(第41集—72集)。中视公司认为,六被告未经其同意多处使用了与《大宅门》剧本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剧情,并公然销售侵权产品和授权电视台播放《大宅门》续集,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六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六家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一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六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万元,原告同意对《大宅门》续集(第41集-72集)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调解书签收并发生法律效力后, 六被告并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于2005年3月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中院执行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六被执行人之一的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理人来到法院,表示由其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来20万元的支票,承诺其余部分一个月后再送交法院。但经执行法官多次督促,该公司一直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其余部分款项。

  在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无效后,执行法官前往北京市多家银行查询各被执行人存款情况,在计算案款及诉讼费后将被执行人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在某银行存款33万余元扣划至法院,并已将该款发还申请人。至此,这件涉及电视剧《大宅门》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执行案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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