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送红军》案终审有果 并非抄袭之作
2005-07-07 13:00:52
中国法院网讯 (王文波) 随着电视剧《长征》的播出,歌曲《十送红军》以其优美动听的旋律深受广大观众喜爱。但事隔不久,《送同志哥上北京》的作者王庸却诉称歌曲《十送红军》抄袭了《送同志哥上北京》中的部分曲谱,《十送红军》的作者朱正本和《长征》主题曲的改编者王云之及摄制播放此剧的中央电视台侵犯了他的著作权。7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十送红军》未侵犯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的著作权。
1960年3月,朱正本与空军政治总部文工团一行五人应邀参加了江西省九江市举办的江西省农村业余会演,会演曲目中包括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但期间朱正本并没有与王庸接触。采风回来后,朱正本根据《长歌》等江西民歌的曲调特点,运用回旋曲的创作技法,创作完成了曲谱,由张士燮作词形成了歌曲《十送红军》,1961年9月正式在《歌曲》杂志上公开发表。
然而,时间过去40多年后,同源于江西民歌的《送同志哥上北京》和《十送红军》两首歌曲却发生了著作权之争。
在2001年6月中央电视台向全国首播其摄制的电视连续剧《长征》中,《十送红军》作为主题曲反复使用,曾任总政歌剧团团长、总政交响乐团团长的王云之还对《十送红军》的部分曲谱进行改编,增加和声后作为背景音乐在剧中使用。在该剧首播的前几集中,在每集的片尾处作曲署名仅为王云之。后来,朱正本对这一做法提出了异议,王云之向中央电视台和《长征》剧组发函,建议中央电视台查明情况并依法给作者署名、付费。于是,电视剧《长征》剩余部分播出时,在片尾处注明片中主题曲《十送红军》作者为朱正本及张士燮,并向其支付了相应的报酬。
朱正本在《长征》播出期间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对《十送红军》是否使用《送同志哥上北京》改编一事没有谈及。王庸发现上述情况后,两次与朱正本进行交涉,但没有结果。于是,2003年11月,王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庸不服,诉至一中院,提出了12条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要求确认《十送红军》是由《送同志哥上北京》改编而成、确认朱正本、王云之及中央电视台侵犯著作权,在出版光盘上署名、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根据朱正本等人在1960年参加江西省农村业余会演,在汇演节目中有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的具体情况,推定朱正本接触了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经过对《长歌》、《十送红军》和《送同志哥上北京》三首作品的曲谱进行对照,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独创的5个小节中,《十送红军》有4个小节与之相同。
法院认为,虽然朱正本在创作《十送红军》前接触过《送同志哥上北京》曲,且两支歌曲曲谱中有4个小节相同,但因为该4个小节并非连续的四个小节,不能构成一个完整乐句,所以法院认定,《十送红军》与《送同志哥上北京》两支歌曲不构成整体或部份实质性相似。对于《送同志哥上北京》的作者王庸认为《十送红军》抄袭了其作曲的《送同志哥上北京》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此,中央电视台及王云之的行为亦当然不构成对王庸创作的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著作权的侵犯。据此,一中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1960年3月,朱正本与空军政治总部文工团一行五人应邀参加了江西省九江市举办的江西省农村业余会演,会演曲目中包括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但期间朱正本并没有与王庸接触。采风回来后,朱正本根据《长歌》等江西民歌的曲调特点,运用回旋曲的创作技法,创作完成了曲谱,由张士燮作词形成了歌曲《十送红军》,1961年9月正式在《歌曲》杂志上公开发表。
然而,时间过去40多年后,同源于江西民歌的《送同志哥上北京》和《十送红军》两首歌曲却发生了著作权之争。
在2001年6月中央电视台向全国首播其摄制的电视连续剧《长征》中,《十送红军》作为主题曲反复使用,曾任总政歌剧团团长、总政交响乐团团长的王云之还对《十送红军》的部分曲谱进行改编,增加和声后作为背景音乐在剧中使用。在该剧首播的前几集中,在每集的片尾处作曲署名仅为王云之。后来,朱正本对这一做法提出了异议,王云之向中央电视台和《长征》剧组发函,建议中央电视台查明情况并依法给作者署名、付费。于是,电视剧《长征》剩余部分播出时,在片尾处注明片中主题曲《十送红军》作者为朱正本及张士燮,并向其支付了相应的报酬。
朱正本在《长征》播出期间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对《十送红军》是否使用《送同志哥上北京》改编一事没有谈及。王庸发现上述情况后,两次与朱正本进行交涉,但没有结果。于是,2003年11月,王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庸不服,诉至一中院,提出了12条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要求确认《十送红军》是由《送同志哥上北京》改编而成、确认朱正本、王云之及中央电视台侵犯著作权,在出版光盘上署名、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根据朱正本等人在1960年参加江西省农村业余会演,在汇演节目中有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的具体情况,推定朱正本接触了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经过对《长歌》、《十送红军》和《送同志哥上北京》三首作品的曲谱进行对照,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独创的5个小节中,《十送红军》有4个小节与之相同。
法院认为,虽然朱正本在创作《十送红军》前接触过《送同志哥上北京》曲,且两支歌曲曲谱中有4个小节相同,但因为该4个小节并非连续的四个小节,不能构成一个完整乐句,所以法院认定,《十送红军》与《送同志哥上北京》两支歌曲不构成整体或部份实质性相似。对于《送同志哥上北京》的作者王庸认为《十送红军》抄袭了其作曲的《送同志哥上北京》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此,中央电视台及王云之的行为亦当然不构成对王庸创作的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著作权的侵犯。据此,一中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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