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及其代理人
-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光盘
两部反特体裁电视剧《梅花档案》和《凤凰迷影》(又名《滴血纹身》)热播之后,因剧情类同,两部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单位之间引发了一场著作权纠纷官司。《梅花档案》摄制方以“剽窃”其剧情为由,将《凤凰迷影》的拍摄方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四家单位告上法院,索赔金额达一百万。
10月2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国内首部电视剧被状告剽窃。
原告茂志广告公司的代理人首先宣读起诉书。原告诉称,2002年10月,北京茂志广告有限公司与中视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剧本版权转让合同》,获得了剧本《梅花档》及其改编的剧本《梅花档案》的版权。2002年9月,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出具了“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表明剧目名称为《梅花档案》,长度22集,制作单位为陕西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合作单位为北京茂志宏广告有限公司。北京茂志宏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制片人依据上述剧本拍摄并发行了电视连续剧《梅花档案》。
据原告方调查,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交易中心、公安部金盾影视文化中心、北京昊天纪元影视文化中心联合制作的《凤凰迷影》(又名《滴血纹身》)在未经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多处使用与原告拥有版权的电视剧《梅花档案》中独创性的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剧情,在梅花档案后期制作时就公然销售侵权产品的片花并授权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严重影响《梅花档案》的发行、获益,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另外,原告还诉称,《凤凰迷影》的导演兼编剧于立清曾参与了《梅花档案》的剧本策划工作,认定其有充足条件接触《梅花档案》成本。故要求四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原告在向法院提供的《梅花档案》和《凤凰迷影》(又名《滴血纹身》)的对照表中,列出了两剧相同或相似处共9个方面89项。其中,第一项“片名”认为《梅》剧有“档案”二字,而《凤》剧副标题为“红色档案”;第二项时代背景,都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第三项故事发生地点,《梅》剧是发生在背山临水的城市,主要故事在白家老宅、敌特联络点梅香护士站和敌特据点大光明电影院展开,而《凤》剧故事也发生在一个背山临水的城市,主要故事在贾家老宅、敌特联络点连升客栈和敌特据点道观展开;第四项题材两剧都是反特片,以新中国成立初期公安干警粉碎国民党特务破坏我军事设施的企图为题材;第五项主线和副线,《梅》剧以公安战士和敌特斗争为主线,副线是描写国民党特务中统和军统两个派系为梅花图的斗争,《凤》剧主线与《梅》剧一样,副线则是描写国民党特务中火凤凰和红桃皇后为特谴图的斗争;第六项主题,两剧都是歌颂公安战士机智勇敢和特务斗争,一心为新中国的献身精神;第七项结构,《梅》剧以男一号龙飞对敌斗争发展形成三段式的主要结构,即龙飞在老宅斗鬼----龙飞潜入敌人内部----龙飞身份公开和敌人斗争,《凤》剧主要结构与《梅》剧相同,以男一号邓岳为主线的三段式,即邓岳在老宅斗鬼----潜入敌人内部----身份公开和敌人斗争;第八项在人物设置上,有36处相同或相似之处,包括,男一号龙飞和邓岳都是我方打入敌人内部的侦察员,龙飞公开身份是资本家家庭出身的档案馆资料员,而邓岳公开身份则是资本家家庭出身的图书馆资料员。在《梅》剧中,龙飞爱上了潜伏女特务南云,《凤》剧中,邓岳则爱上了潜伏女特务欧阳逸云。《梅》剧中,女特务南云身上有梅花纹身,正是特务名单,《凤》剧中,女特务欧阳逸云身上的凤凰纹身,正是特遣图,等等。第九项情节和细节则列出了35处相同或相似的地方。象《梅》剧中特务名单有两份,一份是南云身上的纹身,一份藏在白家密室,在《凤》剧中,特遣图也有两份,一份是火凤凰背上的纹身,一份则藏在贾家密室;《梅》剧中白宅出现白衣女鬼,《凤》剧中出现女鬼,害死女孩;另外,两剧中都有侦察员进住老宅后出现梦游、密室中有骷骨、女特务南云、欧阳都自杀但并没有死,等等。根据列举的相同或相似之处,原告认为,《凤凰学影》一剧主要故事情节、人物、人物关系、题材等所有电视剧组成要素,完全从《梅花档案》原型移植而来,不过加以改头换面,以迷惑视听,达到移花接木的目的。
法庭上,四家被告单位的代理人纷纷发言,对原告的说法进行反驳,他们认为:《梅花档案》真正的制作权人是陕西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现提起诉讼的原告仅拥有一定期限内的许可使用权,而不拥有完整的著作权。此外,两部电视剧的发行时间整整相隔一年,作为影视作品,演员不同、表演不同、背景不同、道具、整个画面没有一处是相同的。因此,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经询问认定原告主张的是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之后,因《梅花档案》是由五家单位联合制作的,合议庭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待举证,遂宣布休庭。
原告的代理人表示,他们会很快将其他几家制作单位联合起来,取得诉讼代理资格,把官司打到底。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待原告方主体资格确定后会再次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