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燕京啤酒瓶炸伤消费者一案,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被判决赔偿原告王树云伤残补助金1.43万余元。本网对该案庭审全程进行了直播。
2004年5月25日,王树云在怀柔区喇叭沟门乡鑫龙鹏鹤田园度假村就餐,当开启啤酒时,酒瓶突然发生爆炸,他的右手大拇指、无名指、小拇指及左手小拇指被炸伤,原告先后到怀柔区第一医院及第二医院治疗。2004年9月,经双方协商,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了王树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共计1.3万元。2005年3月25日,王先生的伤情经北京海青天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原告曾就伤残赔偿问题找到北京市怀柔区消费者协会,但在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伤残赔偿金一事时,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王树云认为,自己同意被告一次性赔偿时,并不知道自己的手已经构成伤残。治疗完毕后,经鉴定自己的手已经构成残疾,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被告应当予以赔偿,遂将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伤残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2.49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双方已经就啤酒瓶爆炸受伤一事达成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次性给付过赔偿,原告放弃了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双方已经没有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权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告在使用被告生产的燕京啤酒的过程中,因啤酒瓶爆炸,造成的原告伤残,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残疾补偿金为14344元。原告的伤残鉴定费400元,鉴定医疗费157.9元,被告应予赔偿。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恤金,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坚持认为此事已一次性解决,因双方协议时不包括伤残补助金,故法院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被告提出原告的伤残系手术后感染所致,因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