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工程总公司经理柯汉金受贿被判9年
2005-07-08 15:58:45
中国法院网讯 (涂莉 邢怡) 7月8日上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武汉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经理柯汉金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现年57岁的柯汉金在担任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经理期间,于1998年底至2004年1月,利用其负责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管理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15万元、美元4万元。
2002年初和2003年初,武汉某建筑公司两次在承接工程方面得到柯汉金的关照,该公司经理吴某分4次送给柯汉金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万元、美元3万元。
柯汉金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
法庭认为,柯汉金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1500元、美金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柯汉金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时,坦白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查明,现年57岁的柯汉金在担任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经理期间,于1998年底至2004年1月,利用其负责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管理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15万元、美元4万元。
2002年初和2003年初,武汉某建筑公司两次在承接工程方面得到柯汉金的关照,该公司经理吴某分4次送给柯汉金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万元、美元3万元。
柯汉金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
法庭认为,柯汉金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1500元、美金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柯汉金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时,坦白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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