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并且自由着?
2005-06-23 15:57: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程东宁
 
    被拘留人员不但能去外面喝酒,还能在拘留所私会卖淫女,如此“痛并快乐着”的好事,可谓拘留并且自由着。5月27日,中共定西市安定区监察局和安定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下发文件,给予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所长李贵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销副科级侦查员职务处分。(6月22日《新京报》)

行政拘留所是法律赋予关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场所,在行政拘留所里,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将不得回家、不得与外界接触,其人身自由在短期内受到一定限制,同时,在被关押期间还要接受教育,反省悔过自己的违法行为。

就是在这样一个非常严肃的场所,竟然上演了一出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外出喝酒,并在拘留所里与卖淫女私会的闹剧。拘留所俨然成了被拘留人进出自如、与卖淫女私会的安全港湾。

对于发生在拘留所里的这场闹剧,如果用疏于管理、责任心不强来进行解释,显然是说不通的,因为作为拘留所的所长、警官们来说,他们不会不懂法律规定,也不会不知道自己的职责,问题是他们为什么还要这样做,这倒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不得不让人们怀疑他们之间存在着人情、权钱交易。

按理说,拘留所既是一个严肃的地方,也是一个比较清贫、孤独的地方,与外界接触的范围极小,接触的也是一些受到行政处罚被拘留的行为人,而且一个是管理者,一个是被管理者。但是当管理者在这个严肃的地方耐不住清贫、孤独的时候,就会有意无意地去与被管理者同流合污,猫鼠同欢,而人情、权钱往往就是隐藏在背后的交换物。于是拘留所的警官们就可能为了追逐一点蝇头小利而违反规定、放弃原则,轻则擅自准许被拘留人与外界人员会见、递条子出去、带食物酒水进拘留所,重则放其出去“潇洒”或者带着卖淫女进所寻欢,使拘留所这块法律“禁区”变成了来去自由的“快活之地”。

虽然拘留所的这名所长受到了纪律处分,但我们应当看到这还远远不够。我们应当通过这件事举一反三,对拘留所关押、管理、执行法律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地检查,坚决杜绝拘留所里存在的人情、权钱交易,使拘留所真正成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禁区”,而不能成为被拘留者来去自由的“快活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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