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逃贪官缺席审判势在必行
2005-06-22 16:36: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程东宁
在6月19日结束的全国金融犯罪与金融刑法理论研讨会上,有学者提出,在贪官外逃的情况下,可采用缺席审判的方式对其定罪量刑,这有利于追回在诉讼中外逃贪官携至境外的赃款。(6月21日《新京报》)
在我国,缺席审判只是在民商事案件中进行,对于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还是一个空白,至今也没有做过这一方面的尝试,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关对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的问题已经摆到了我们的面前,这不仅关系到对外逃犯罪,特别是对外逃贪官处罚,而且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主权尊严。
当然,对于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不可能仅仅通过发表一些议论、谈一些看法、搞一些论证就能够实施的,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有一套严格的诉讼程序,又要有一个与国际刑事组织合作的基础。
首先要认真研究和领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公约中的基本原则来看,要想追究外逃贪官及其赃款,必须有生效的法院判决,如果没有一份在法律上生效的裁判文书,即使你有万般理由也是徒劳无用的。因此,为了维护国家主权,有必要开展对外逃贪官的缺席审判,但是在缺席审判外逃人员上要严格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所确定的对象——各类经济犯罪。同时,在理解和执行公约中,既不能死抠条文、墨守成规,也不能牵强附会地将一些不属经济犯罪的被告人纳入缺席审判行列,而是要灵活运用,并且特别要加强同国际间刑事组织的合作与配合。
其次要研究和制定相关的缺席审判程序,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现阶段我国刑法和刑诉法中虽然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款,但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不违背国际公约原则的刑事诉讼程序。即使缺席审判的被告人没有到庭,仍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告知各项诉讼权利和义务,履行方式可以采用国内公告和在被告人外逃所在国公告,如果被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任何表示,也不到庭接受审判,即视为接受公告所确定的内容,如果是作出判决的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做是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出庭审判权”规定的。
反腐败已经成了一个国际关注的问题,它不仅需要各国共同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而且也需要国际间刑事组织的协作和配合,更需要所在国制定一套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诉讼程序。只有融入国际反腐斗争的行列,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反腐同盟,才能确保国家主权的尊严,才能使国家利益不受损失,才能使贪官无藏身之处。我们期待着刑事案件缺席审理的法律早日出台。
在我国,缺席审判只是在民商事案件中进行,对于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还是一个空白,至今也没有做过这一方面的尝试,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关对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的问题已经摆到了我们的面前,这不仅关系到对外逃犯罪,特别是对外逃贪官处罚,而且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主权尊严。
当然,对于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不可能仅仅通过发表一些议论、谈一些看法、搞一些论证就能够实施的,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有一套严格的诉讼程序,又要有一个与国际刑事组织合作的基础。
首先要认真研究和领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公约中的基本原则来看,要想追究外逃贪官及其赃款,必须有生效的法院判决,如果没有一份在法律上生效的裁判文书,即使你有万般理由也是徒劳无用的。因此,为了维护国家主权,有必要开展对外逃贪官的缺席审判,但是在缺席审判外逃人员上要严格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所确定的对象——各类经济犯罪。同时,在理解和执行公约中,既不能死抠条文、墨守成规,也不能牵强附会地将一些不属经济犯罪的被告人纳入缺席审判行列,而是要灵活运用,并且特别要加强同国际间刑事组织的合作与配合。
其次要研究和制定相关的缺席审判程序,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现阶段我国刑法和刑诉法中虽然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款,但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不违背国际公约原则的刑事诉讼程序。即使缺席审判的被告人没有到庭,仍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告知各项诉讼权利和义务,履行方式可以采用国内公告和在被告人外逃所在国公告,如果被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任何表示,也不到庭接受审判,即视为接受公告所确定的内容,如果是作出判决的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做是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出庭审判权”规定的。
反腐败已经成了一个国际关注的问题,它不仅需要各国共同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而且也需要国际间刑事组织的协作和配合,更需要所在国制定一套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诉讼程序。只有融入国际反腐斗争的行列,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反腐同盟,才能确保国家主权的尊严,才能使国家利益不受损失,才能使贪官无藏身之处。我们期待着刑事案件缺席审理的法律早日出台。
责任编辑:法治论坛版主 zo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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