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关名人以广告的形式涉嫌商业欺诈的报道一次又一次浮出了水面,并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进而“下定决心”出台文件要严厉打击名人参与违法广告涉嫌商业欺诈的举动,并且还在不同的各种媒体上列出了有名有姓的部分名人参与违法广告涉嫌商业欺诈的相关报道。其实,自从1994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来,“广而骗之”的商业欺诈就从来都没有停止过,无处不在的“广而骗之”现象始终伴随着人们如履薄冰似地生活在各种商业欺诈的陷进之中,以“广而骗之”引发的种种纠纷和官司同样是一年胜过一年。十多年来,在五花八门的“广而骗之”侵权纠纷中,名人参与违法广告涉嫌商业欺诈的现象只是冰山一角,并不奇怪,奇怪的倒是虚假广告究竟该让谁蒙羞?
在中国,制定法律比执行法律容易的多。制定法律权力就能完成,执行法律利益势必抵抗。纵观1994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以来,至今以国家名义、相关部委名义、相关行业名义、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种职能部门出台的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已经成百上千项之多。然而在“以钱为本”的现实社会面前,又有多少因“广而骗之”的商业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付出过“惨重代价”呢?因此,那些因利益驱动而无视法律法规的“广而骗之”无疑是在戏弄相关的广告法律法规。所以,虚假广告让法律蒙羞!
“广而告之”按照法律规定,有一套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不论是从产品的真实合法性、代言人的品格形象影响、广告的规范制作到批准发布,都是由相关的政府行政机构负责。那么众多的虚假广告能够得以大张旗鼓地干着“广而骗之”的罪恶勾当,究竟是谁之过?毫无疑问,虚假广告让具有公共权力和公信力的政府审批机构蒙羞!
不论是“广而告之”还是“广而骗之”,最终必然要通过各种媒体实现其快速、大面积信息传递的牟利目的。而中国的媒体世人皆知是政府操控的舆论机器,同样具有代表政府公信力的作用,因为,媒体可以说是“广而告之”和“广而骗之”区别审查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多年来各种“广而骗之”的虚假广告却能够肆无忌弹地遨游在各种媒体之间,大行其“广而骗之”之势。悲耶?哀耶?虚假广告让媒体蒙羞!
虽然人人都不会否认今天的社会是一个道德沦丧“以钱为本”的社会,但是,善良的人们仍然始终抱着对法律的信任、对政府的信任、对媒体的信任、甚至对名人的信任,在一次又一次地被“广而骗之”过后,却始终走不出继续被“广而骗之”的信息时代怪圈。这是偶然的吗?非也!这只能是:“苍蝇不盯无缝的蛋,广告只骗轻信者钱”的悲哀。因此,虚假广告同样让消费者自己蒙羞!
恨一件事比爱一件事更困难,因为,恨是彻底了解,爱是不知底细。当我们彻底了解了广告的出台流程后,就会发现虚假广告的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个利益链条,那就是金钱!产品制造者需要广告传递信息以便赚钱牟利——形象代言人需要通过广告获取报酬改善生活——广告制作者需要通过广告制作维持生计——审批机构通过审批广告收取费用——媒体需要发布广告赚取广告费。从这条以金钱利益串起来的广告链条上,又有多少人去顾忌法律法规的约束呢?尤其是在巨额的金钱利益的驱使下,更是如此。因此,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看到漫天飞舞的虚假广告还有什么奇怪的呢?虚假广告让整个社会蒙羞!
在五世纪的中国,有一位名叫泰钦的禅师,自幼聪明过人。一日寺院主持问众僧:“虎项金铃,又谁解得”?众僧无语,只有泰钦答道:“系者解得”。这就是“解铃还需系铃人”的故事。当我们了解了上述的虚假广告链条结构后,虽然认为名人参与违法广告涉嫌商业欺诈的现象应该受到打击,但是笔者认为,单一把板子打在名人身上显然有失公允,“解铃还需系铃人”的故事告诉我们,只有彻底打击虚假广告这根链条上的每个环节,才是净化“广而骗之”的根本途径,才能还原“广而告之”在信息时代的正面效益。现在的问题是,虚假广告是“广而骗之”吃人的“虎”,系在这只“虎”项上的链条(铃)有着非同一般的金钱利益纠葛,有谁愿意去充当“解铃还需系铃人”的角色,才是我们需要拭目以待的。
沉重的心情总有沉重的原因,虚假广告的“广而骗之”让全社会方方面面都在蒙羞,笔者也不能幸免,笔者同时也让这个虚假的信息时代蒙羞,也让这个虚假的社会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