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杀米店老板娘 九江血案主犯今被处极刑
2005-05-30 14:52:45
被告人骆熊洲(右1)等受审
中国法院网讯 (沈双武 张志伟) 5月30日上午8时,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曾制造震惊浔阳古城的“5·29”九江仪表厂宿舍区特大入户抢劫杀人一案罪犯骆熊洲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中旬,骆熊洲、王北洲、陈坤、李细忠(在逃)共同预谋实施犯罪,李细忠提出位于九江仪表厂门口的君益粮行生意好,老板娘有钱,并带骆熊洲、王北洲到被害人彭某的君益粮行指认、踩点之后,骆、王二人跟踪彭某至其租住的九江仪表厂宿舍西区13栋一单元。随后几天,骆、王、陈先后多次到君益粮行及彭某的租住处进行跟踪、踩点,王北洲还在仪表厂南门一杂货店及地摊购买了手套和电筒准备实施犯罪。
2004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骆熊洲、王北洲、陈坤乘出租车至被害人住处,骆熊洲、王北洲各持一把尖刀进入室内,用刀顶住睡在外间房床上的彭某的雇员朱某的喉部,由于朱某的反抗,惊醒了睡在里间房的彭某,骆熊洲遂持刀进入里间房威胁彭某,彭某反抗时,被骆熊洲连刺数刀倒地。骆熊洲在里间房方桌上抢得人民币1.2万余元。之后,骆熊洲回到外间房,见王、陈还在与床上的朱某纠缠,即持刀朝朱某身上连刺二刀,并将刀交给陈坤,指使陈、王二人将朱某搞定。随即,陈、王轮流将朱某刺死。后三人乘出租车回到出租屋洗澡换衣并进行分赃,王北洲分得3000元,陈坤和李细忠各分得2000元,骆熊洲分得5000元。次日中午,李细忠受骆熊洲的指使将三人洗澡换下的衣服、鞋子送到王北洲暂住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系他人用锐器致全身多处损伤,造成肺及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朱某系他人用锐器致全身多处损伤,造成肺、心脏、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坤于2004年6月13日被抓获归案,陈坤交代被告人骆熊洲已逃至福建石狮,并提供了骆熊洲新购的手机号,公安机关于2004年6月15日将骆熊洲和王北洲抓获归案。
另查明,2003年11月17日,骆熊洲受刘元桥之邀向被害人陈和光讨要医药费1000元,于是骆邀集王北洲、“飞鹰”等人于当晚9时许从九江市乘出租车到九江县永安乡永安村11组陈和光家。骆熊洲、王北洲等人踢门入户后,将砍刀架在陈和光的脖子上,将其劫持上车,带到长江大坝滨江段一防汛亭拖下车实施殴打,之后又将陈和光带至九江市长虹大道旁南湖村海景招待所203房内,用电视信号线捆住陈手脚,直至次日凌晨六时许。由于公安机关的介入,骆熊洲、王北洲等人才不得已将陈放回。经九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和光的伤情为轻伤乙级。骆熊洲后于2004年3月23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九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最后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骆熊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北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九江中院依法报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裁定核准上述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中旬,骆熊洲、王北洲、陈坤、李细忠(在逃)共同预谋实施犯罪,李细忠提出位于九江仪表厂门口的君益粮行生意好,老板娘有钱,并带骆熊洲、王北洲到被害人彭某的君益粮行指认、踩点之后,骆、王二人跟踪彭某至其租住的九江仪表厂宿舍西区13栋一单元。随后几天,骆、王、陈先后多次到君益粮行及彭某的租住处进行跟踪、踩点,王北洲还在仪表厂南门一杂货店及地摊购买了手套和电筒准备实施犯罪。
2004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骆熊洲、王北洲、陈坤乘出租车至被害人住处,骆熊洲、王北洲各持一把尖刀进入室内,用刀顶住睡在外间房床上的彭某的雇员朱某的喉部,由于朱某的反抗,惊醒了睡在里间房的彭某,骆熊洲遂持刀进入里间房威胁彭某,彭某反抗时,被骆熊洲连刺数刀倒地。骆熊洲在里间房方桌上抢得人民币1.2万余元。之后,骆熊洲回到外间房,见王、陈还在与床上的朱某纠缠,即持刀朝朱某身上连刺二刀,并将刀交给陈坤,指使陈、王二人将朱某搞定。随即,陈、王轮流将朱某刺死。后三人乘出租车回到出租屋洗澡换衣并进行分赃,王北洲分得3000元,陈坤和李细忠各分得2000元,骆熊洲分得5000元。次日中午,李细忠受骆熊洲的指使将三人洗澡换下的衣服、鞋子送到王北洲暂住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系他人用锐器致全身多处损伤,造成肺及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朱某系他人用锐器致全身多处损伤,造成肺、心脏、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坤于2004年6月13日被抓获归案,陈坤交代被告人骆熊洲已逃至福建石狮,并提供了骆熊洲新购的手机号,公安机关于2004年6月15日将骆熊洲和王北洲抓获归案。
另查明,2003年11月17日,骆熊洲受刘元桥之邀向被害人陈和光讨要医药费1000元,于是骆邀集王北洲、“飞鹰”等人于当晚9时许从九江市乘出租车到九江县永安乡永安村11组陈和光家。骆熊洲、王北洲等人踢门入户后,将砍刀架在陈和光的脖子上,将其劫持上车,带到长江大坝滨江段一防汛亭拖下车实施殴打,之后又将陈和光带至九江市长虹大道旁南湖村海景招待所203房内,用电视信号线捆住陈手脚,直至次日凌晨六时许。由于公安机关的介入,骆熊洲、王北洲等人才不得已将陈放回。经九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和光的伤情为轻伤乙级。骆熊洲后于2004年3月23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九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最后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骆熊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北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九江中院依法报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裁定核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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