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面埋伏》遭遇"埋伏" 侵权者与著作权人庭外和解
2005-03-08 13:07:27
     中国法院网讯 (东亮)  曾经被某国外影协选为2004年度五大最佳电影之一的《十面埋伏》影片,被某网络公司置于栏目首页显著位置并以付费下载方式播放,影片的著作权人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为此将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某电信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原告和两被告自行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

  据原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称,为了创作电影作品《十面埋伏》,自己支付了高达2.9亿元人民币的成本,电影作品完成后,在国内外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影响,具有极大的市场盈利能力。自己作为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作品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一被告上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文化部审批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文化作品网络传播的情况下,也未经他们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就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通过自己的经营性网站中的“在线电影”栏目,将电影作品《十面埋伏》用于下载付费播放服务,并通过第二被告上海某电信公司的电信运营系统进行下载费用结算收费。为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计1.6万余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两被告与原告在庭外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日前,原告已到法院撤回了诉请。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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