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报社擅自扩印《浦东老镜头》被判赔并罚款
2005-03-16 18:29:05
中国法院网讯 (东亮) 一本反映上海浦东独特的地理位置、浓郁的民俗风情、岁月的沧桑变化,具有文献史料价值的图书《浦东老镜头》,因出版商的擅自扩印行为而被推上法庭再次亮相了一回。3月16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文广服务中心诉被告上海画报出版社、上海外文图书公司和上海外文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画报社应停止出版发行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三被告立即销毁手中的《浦东老镜头》。同时,法院针对画报社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万元。
1999年,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文广服务中心与《浦东老镜头》编委会的18名成员签订了《浦东老镜头》委托编写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享有《浦东老镜头》一书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2000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上海画报出版社签订了图书约稿合同,原告委托画报社出版《浦东老镜头》一书,图书稿酬由原告自理,总印数5000本,每本定价40元,原告预付购书款5万元,余款4.5万元在取书时付清。期间,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批复同意画报社关于将《浦东老镜头》列为该社2000年图书选题并作为自费出版的申请。同年4月29日,原告付清款项后,画报社即交付了5000册《浦东老镜头》。去年2月16日,原告发现被告上海外文图书公司下属上海外文书店在销售《浦东老镜头》一书。原告购买了两本后与画报社交付的《浦东老镜头》进行比较,发现明显存在差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画报社未经许可擅自对外发行《浦东老镜头》,外文图书公司、外文书店未经许可擅自销售《浦东老镜头》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故要求法院判令外文图书公司、外文书店立即停止销售《浦东老镜头》;画报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浦东老镜头》;三被告立即销毁持有的《浦东老镜头》,并在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和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赔偿他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120元。
被告上海画报出版社辩称,其享有《浦东老镜头》一书的专有出版权,故其出版发行该书不存在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他们共委托印刷《浦东老镜头》5,628本,根据合同交付原告5,000本,剩余628本为印刷装订过程中产生的合理的伸放量,其中部分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等单位备案,发给书店销售有246本,目前尚余约160本。根据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他们处分伸放量范围内的图书可以不通知原告,亦可不支付报酬,但表示愿将伸放量范围内的售书利润以每本13元赔偿给原告。
被告上海外文图书公司、上海外文书店辩称,其不清楚原告与画报社之间的关系,他们销售的《浦东老镜头》一书是从画报社通过合法途径购进的,不存在侵权。
本案审理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印刷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正版《浦东老镜头》与原告在被告上海外文书店购买的及法院在书店保全的《浦东老镜头》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购买的两本《浦东老镜头》中的一本和被保全的该书与正版《浦东老镜头》有明显区别。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委托被告画报社出版《浦东老镜头》一书的行为发生在2000年,但画报社将该书提供给外文图书公司进行销售的时间从2000年一直持续到现在,且仍有库存,故本案应适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由著作权人享有。原告委托出版的《浦东老镜头》是自费出版,画报社不承担出版经费,合同中也明确图书数量为5000册,画报社根据合同交付5000册图书后,就不得再行使该书的出版权。由于原告并未许可画报社行使发行权,故画报社不可自行发行该书,多余部分的图书可以自行销售的主张于法无据,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浦东老镜头》一书,侵犯了原告的复制、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外文书店销售的《浦东老镜头》一书系从被告画报社合法取得,虽无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但应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图书。
因被告画报社侵犯的是原告的财产权利,并未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故原告要求对方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未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档案查阅费、购买图书的费用等,法院认为可以作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由被告画报社承担。法院遂根据被告画报社侵权行为的时间、情节、图书的销售价格、数量、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额,依法作出了判决。
1999年,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文广服务中心与《浦东老镜头》编委会的18名成员签订了《浦东老镜头》委托编写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享有《浦东老镜头》一书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2000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上海画报出版社签订了图书约稿合同,原告委托画报社出版《浦东老镜头》一书,图书稿酬由原告自理,总印数5000本,每本定价40元,原告预付购书款5万元,余款4.5万元在取书时付清。期间,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批复同意画报社关于将《浦东老镜头》列为该社2000年图书选题并作为自费出版的申请。同年4月29日,原告付清款项后,画报社即交付了5000册《浦东老镜头》。去年2月16日,原告发现被告上海外文图书公司下属上海外文书店在销售《浦东老镜头》一书。原告购买了两本后与画报社交付的《浦东老镜头》进行比较,发现明显存在差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画报社未经许可擅自对外发行《浦东老镜头》,外文图书公司、外文书店未经许可擅自销售《浦东老镜头》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故要求法院判令外文图书公司、外文书店立即停止销售《浦东老镜头》;画报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浦东老镜头》;三被告立即销毁持有的《浦东老镜头》,并在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和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赔偿他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120元。
被告上海画报出版社辩称,其享有《浦东老镜头》一书的专有出版权,故其出版发行该书不存在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他们共委托印刷《浦东老镜头》5,628本,根据合同交付原告5,000本,剩余628本为印刷装订过程中产生的合理的伸放量,其中部分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等单位备案,发给书店销售有246本,目前尚余约160本。根据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他们处分伸放量范围内的图书可以不通知原告,亦可不支付报酬,但表示愿将伸放量范围内的售书利润以每本13元赔偿给原告。
被告上海外文图书公司、上海外文书店辩称,其不清楚原告与画报社之间的关系,他们销售的《浦东老镜头》一书是从画报社通过合法途径购进的,不存在侵权。
本案审理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印刷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正版《浦东老镜头》与原告在被告上海外文书店购买的及法院在书店保全的《浦东老镜头》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购买的两本《浦东老镜头》中的一本和被保全的该书与正版《浦东老镜头》有明显区别。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委托被告画报社出版《浦东老镜头》一书的行为发生在2000年,但画报社将该书提供给外文图书公司进行销售的时间从2000年一直持续到现在,且仍有库存,故本案应适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由著作权人享有。原告委托出版的《浦东老镜头》是自费出版,画报社不承担出版经费,合同中也明确图书数量为5000册,画报社根据合同交付5000册图书后,就不得再行使该书的出版权。由于原告并未许可画报社行使发行权,故画报社不可自行发行该书,多余部分的图书可以自行销售的主张于法无据,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浦东老镜头》一书,侵犯了原告的复制、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外文书店销售的《浦东老镜头》一书系从被告画报社合法取得,虽无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但应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图书。
因被告画报社侵犯的是原告的财产权利,并未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故原告要求对方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未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档案查阅费、购买图书的费用等,法院认为可以作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由被告画报社承担。法院遂根据被告画报社侵权行为的时间、情节、图书的销售价格、数量、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额,依法作出了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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