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盗版案一审落槌 上海音像出版社获赔12万
2005-07-28 15:57:50
中国法院网讯 (严剑漪) 著名男中音歌唱家廖昌永的《凝聚》和《俄罗斯经典歌曲》在发行当月便惨遭盗版的厄运,7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新联公司)、上海申碟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申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分别赔偿原告上海音像出版社经济损失12万元、4000元。
上海音像出版社于2003年6月、2004年6月经许可后,独家出版发行了廖昌永演唱的《凝聚》和《俄罗斯经典歌曲》CD。然而就在《俄罗斯经典歌曲》CD出版发行的当月,上海音像出版社便发现有一家申碟公司在销售名为《俄罗斯经典歌曲》的盗版音乐盒,该音乐盒内装两张CD,所收曲目与原告出版发行的《凝聚》和《俄罗斯经典歌曲》CD曲目完全相同。
上海音像出版社立即向上海市版权局举报,上海市版权局于2004年6月16日对申碟公司进行了查处并对盗版音像制品予以收缴。由于申碟公司无法说清盗版光盘的确切来源,经上海市版权局同意,上海音像出版社将盗版光盘送交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的两张光盘与鉴定中心样本库中SID码为ifpiCA710和ifpiCA713的样本光盘系同一生产源制造。而上述SID码均系另一公司——中新联公司所有。
法庭上,作为原告的上海音像出版社认为,被告中新联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复制原告享有的专有出版发行权的音像制品,而被告申碟公司在明知涉案光盘为盗版的情况下仍向公众销售,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而被告中新联公司则认为,原告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并未经得词曲作者、演唱者和配乐演奏者等表演者的授权,故原告并不享有系争音像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利,且原告送检的光盘与原告自己出版的光盘并非同一音源,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申碟公司则辩称,其所进的系争盗版光盘数量有限,且均未售出,没有获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被告提出音源不同的异议,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出鉴定申请,且法院对上海市版权局封存的光盘、送检光盘和原告正版光盘当庭予以播放,经对比,三者的曲目、次序和演唱内容均一致,故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出发,法院可以确信三者音源的一致性。被告中新联公司作为专业的音像复制单位在本案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复制系争音像制品系经过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被告申碟公司销售了非法复制的盗版制品却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就此酌情确定了两被告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但对于原告提出的登报道歉等诉请,法院认为,因赔礼道歉是对权利人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所采用的救济方式,而本案未涉及人身权侵害,故不予支持。
上海音像出版社于2003年6月、2004年6月经许可后,独家出版发行了廖昌永演唱的《凝聚》和《俄罗斯经典歌曲》CD。然而就在《俄罗斯经典歌曲》CD出版发行的当月,上海音像出版社便发现有一家申碟公司在销售名为《俄罗斯经典歌曲》的盗版音乐盒,该音乐盒内装两张CD,所收曲目与原告出版发行的《凝聚》和《俄罗斯经典歌曲》CD曲目完全相同。
上海音像出版社立即向上海市版权局举报,上海市版权局于2004年6月16日对申碟公司进行了查处并对盗版音像制品予以收缴。由于申碟公司无法说清盗版光盘的确切来源,经上海市版权局同意,上海音像出版社将盗版光盘送交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的两张光盘与鉴定中心样本库中SID码为ifpiCA710和ifpiCA713的样本光盘系同一生产源制造。而上述SID码均系另一公司——中新联公司所有。
法庭上,作为原告的上海音像出版社认为,被告中新联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复制原告享有的专有出版发行权的音像制品,而被告申碟公司在明知涉案光盘为盗版的情况下仍向公众销售,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而被告中新联公司则认为,原告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并未经得词曲作者、演唱者和配乐演奏者等表演者的授权,故原告并不享有系争音像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利,且原告送检的光盘与原告自己出版的光盘并非同一音源,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申碟公司则辩称,其所进的系争盗版光盘数量有限,且均未售出,没有获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被告提出音源不同的异议,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出鉴定申请,且法院对上海市版权局封存的光盘、送检光盘和原告正版光盘当庭予以播放,经对比,三者的曲目、次序和演唱内容均一致,故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出发,法院可以确信三者音源的一致性。被告中新联公司作为专业的音像复制单位在本案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复制系争音像制品系经过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被告申碟公司销售了非法复制的盗版制品却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就此酌情确定了两被告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但对于原告提出的登报道歉等诉请,法院认为,因赔礼道歉是对权利人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所采用的救济方式,而本案未涉及人身权侵害,故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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