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票箱抱回家 破坏选举被惩处
2004-09-27 11:28:53
中国法院网讯 (郭志俊) 近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选举案件,以破坏选举罪判决剥夺被告人曹保刚政治权利二年。
2002年4月30日上午,辉县市北云门镇宋坦村举行镇人大代表选举时,曹保刚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竟将选举流动票箱抱回自己家中,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保刚的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2002年4月30日上午,辉县市北云门镇宋坦村举行镇人大代表选举时,曹保刚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竟将选举流动票箱抱回自己家中,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保刚的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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