宴请代表拉选票 云南一"贿选镇长"助理获刑
2008-07-02 09:27:45
中国法院网讯 (区倚 黄云坤) 7月2日上午,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传出消息,法庭一审以破坏选举罪,判处该县某镇原镇长助理赵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庭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在陆良县某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换届选举前,时任该镇人民政府镇长助理的被告人赵某为当选副镇长,对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部分代表采用吃请、送现金、礼品等形式进行贿赂,先后送出现金人民币15000元、“印象”云烟8条、软“云烟”5条、“小熊猫”烟2条、内供茅台酒10瓶、五粮液酒1瓶、“波司登”羽绒服5件、茶叶3盒,致使其以非候选人资格当选副镇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时,采用贿赂手段,妨害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造成选举结果失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庭作出前述判决。
法庭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在陆良县某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换届选举前,时任该镇人民政府镇长助理的被告人赵某为当选副镇长,对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部分代表采用吃请、送现金、礼品等形式进行贿赂,先后送出现金人民币15000元、“印象”云烟8条、软“云烟”5条、“小熊猫”烟2条、内供茅台酒10瓶、五粮液酒1瓶、“波司登”羽绒服5件、茶叶3盒,致使其以非候选人资格当选副镇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时,采用贿赂手段,妨害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造成选举结果失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庭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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