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中不应出现“非法同居”字样
2004-06-03 16:32:16 | 来源:中青在线 | 作者:李坚
  据6月1日《信息时报》报道,广东省教育厅日前出台了《广东省专修学院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学生在学习期间发生非法同居或生育者,将被退学。

  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同居是个人的选择和自由,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其加以干涉及限制,因此也就不存在“非法同居”这一说法。同居就是同居,“非法同居”是一个完全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

  其实,“非法同居”这一概念运用已久,原来也确实能找到法律依据。在198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指出:今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人们会发现,“非法”二字被取消了。解除同居关系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区别,但折射出的法律意蕴不可小视。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就更加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个态度足以表明,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是个人私事,法院对此不再理会。这也足以说明,“非法同居”词汇退出了历史舞台。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非法同居”这样的词汇仍然存在,在互联网上任何一个搜索引擎中输入“非法同居”字样,都会搜索出成千上万个相关网址。这足以说明“非法同居”词汇的生命力是何等顽强。而且目前一旦被某些部门发现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同宿一房,就被说成是“非法同居”,严重的甚至被屈打成招为“卖淫嫖娼”的现象,仍没有杜绝。可以说,在当今中国社会,“非法同居”在很多人眼中,即使不违法,也是“道德败坏”。这样的逻辑,恐怕也就是广东省教育厅“学籍管理办法”中出现“非法同居”字样,并还要加以处罚的逻辑及依据。

  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社会利益,选择同居和选择婚姻者具有同等的权利,由于法律没有禁止,非当事人或机构没有权利以道德理由来判定其“非法”或者“合法”。虽然非婚同居在实际生活中会带来某些社会问题,但婚姻也同样会带来问题。因此,在“校规”中把非婚同居定性为“非法”,不仅与法治的方向背道而驰,也不符合大学教育的人文理念。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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