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沙宝亮《暗香》侵权案终审宣判
2004-03-31 16:47:51
     中国法院网讯 (张博 高志海) 

歌曲《暗香》侵权纠纷再起波澜,一审中被判赔偿原告十四万元的歌手沙宝亮和现代力量唱片公司,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3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赔偿数额由十四万改为一万二千元。

    歌手沙宝亮上诉称,一审原告陈涛接受他人委托创作《暗香》歌词,该作品著作权可能属于第三人,陈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诉讼主体。沙宝亮作为现代力量公司的签约歌手,制作《暗香》MV未取得任何收益,故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亦无须支付报酬。沙宝亮参加演出的金鹰节及服装节均有演出组织者,表演者与演出组织者之间是劳务关系,因此应由演出组织者就表演歌曲《暗香》的行为在法律上承担责任。原审判决演唱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陈涛的诉讼请求。

    现代力量公司也上诉称,由于陈涛接受委托为三宝作曲的《暗香》填词,现代力量公司取得了三宝音乐工作室的授权,使用《暗香》歌曲的母带制作《沙宝亮》音乐专辑,由于三宝是《暗香》歌曲的作者,该歌曲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且三宝音乐工作室是歌曲《暗香》的录音制作者,因此现代力量公司无须再取得陈涛的许可。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原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被上诉人陈涛受他人委托创作了《暗香》歌词,在其未与委托人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属于陈涛。上诉人沙宝亮及现代力量公司均提出该曲著作权可能不属于陈涛本人,但二人均未就此提出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

    现代力量公司组织沙宝亮进行表演,制作完成《暗香》MV,其中使用了陈涛的歌词,该使用行为未取得陈涛许可、亦未支付报酬,侵害了陈涛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法律责任。沙宝亮作为该公司的签约歌手,接受该公司工作安排参加《暗香》MV的表演,其不应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沙宝亮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不妥,二审应予以撤消。

    由于《暗香》的曲作者及录音制作者不享有歌词的著作权,因此不能免除现代力量公司需征得词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法律责任。

    另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沙宝亮提出的应由演出组织者就表演歌曲《暗香》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上诉主张,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现代力量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确认的赔偿数额不妥,二审予以改正,判决其赔偿陈涛一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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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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