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
2004-01-29 11:51: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钱俊皓
90年代初,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户口政策也随之放开,要求“农转非”的农民,不惜重金购买非农业户口,由于“农转非”的户口本盖的是蓝色印章,故被俗称为“蓝印户口”。
2002年8月2日,持“蓝印户口”的阿敏将“没收”其土地承包权的原衢县(现柯城区)石梁镇中央方村的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浙江省衢江区人民法院,要求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
“蓝印”户主状告村委会
原告阿敏诉称,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告家四口人共承包了村里的3.98亩土地,1994年4月,被告村委会在实行延长第二轮大田承包土地工作时,将原告的东家塘底路边承包的土地0.828亩划给第三人承包。原告认为,被告村委会强行没收自己土地并转包给第三人,此做法已侵犯了原告继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同村里签订的原土地3.98亩的承包合同有效。
被告村委会却辨称,由于原告阿敏系蓝印非农业户口,于1994年12月23日迁至柯城公安分局(花园派出所),已不属本村在册人口,故1999年4月被告根据县、镇政府《关于延长大田承包期完善二轮承包工作意见》的文件精神,召开了村民小组长和村两委会议,制定了《中央方村完善二轮大田承包工作实施细则》,并经各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主讨论同意,划出原告户在东家塘底0.828亩责任承包田归第三人承包经营。原告阿敏的户口已迁至柯城,非中央方村村民,不能享有农业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迁往外地丧失承包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1999年石梁镇政府在完善大田二轮承包工作时,根据本镇实际制订了有关政策意见,对“蓝印户口”在外县(市、区)办理的,原则上不享有承包权。被告中央方村村委会也根据本村实际,制订了《完善大田二轮承包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对在本县的“蓝印户口”给予一半承包田,经劳动部门批准参加工作的不给承包田。
原告阿敏于1994年12月28日在柯城区取得“蓝印户口”,据此,被告在1999年完善大田二轮承包工作中,将原告阿敏在第一轮大田承包时承包的0.828亩土地予以调整划出,符合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02年9月6日,浙江省衢江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2日,持“蓝印户口”的阿敏将“没收”其土地承包权的原衢县(现柯城区)石梁镇中央方村的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浙江省衢江区人民法院,要求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
“蓝印”户主状告村委会
原告阿敏诉称,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告家四口人共承包了村里的3.98亩土地,1994年4月,被告村委会在实行延长第二轮大田承包土地工作时,将原告的东家塘底路边承包的土地0.828亩划给第三人承包。原告认为,被告村委会强行没收自己土地并转包给第三人,此做法已侵犯了原告继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同村里签订的原土地3.98亩的承包合同有效。
被告村委会却辨称,由于原告阿敏系蓝印非农业户口,于1994年12月23日迁至柯城公安分局(花园派出所),已不属本村在册人口,故1999年4月被告根据县、镇政府《关于延长大田承包期完善二轮承包工作意见》的文件精神,召开了村民小组长和村两委会议,制定了《中央方村完善二轮大田承包工作实施细则》,并经各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主讨论同意,划出原告户在东家塘底0.828亩责任承包田归第三人承包经营。原告阿敏的户口已迁至柯城,非中央方村村民,不能享有农业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迁往外地丧失承包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1999年石梁镇政府在完善大田二轮承包工作时,根据本镇实际制订了有关政策意见,对“蓝印户口”在外县(市、区)办理的,原则上不享有承包权。被告中央方村村委会也根据本村实际,制订了《完善大田二轮承包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对在本县的“蓝印户口”给予一半承包田,经劳动部门批准参加工作的不给承包田。
原告阿敏于1994年12月28日在柯城区取得“蓝印户口”,据此,被告在1999年完善大田二轮承包工作中,将原告阿敏在第一轮大田承包时承包的0.828亩土地予以调整划出,符合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02年9月6日,浙江省衢江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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