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的调查报告
2003-09-03 14:19: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程莲
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在今年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有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常常涉及多人利益,稍有不慎,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及一方的治安恶化。针对这种情况,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我县农村在正确实施,长宁县人民法院及时组织力量,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重点走访了14个乡镇的部分干部和农民群众,对18名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回访,与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题座谈,初步掌握了长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纠纷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我县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这次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县农村土地承包运行总体情况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也深受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欢迎,土地承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程序形式到实体内容,都越来越规范合法,从而全面推动了我县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农村承包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极少数没有及时更新观念等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制约了农村经济结构的正常调整,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我县是个农业大县,农业人口37万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88%。土地总面积90.2万亩,其中农田25.3万亩、耕地8.4万亩,林地5.6万亩,可发包土地在土地面积 占有相当大比例。 调查中发现,在很大部分乡镇的村社都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承包纠纷存在,如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承包中,在乡镇干部、村社干部、农民等多种不同身份的人员身上都时有发生。
从各类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分析,今年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21件,是历年从没有的新情况。而且在调查中发现,实际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远不止这些,没有诉诸法院的还大量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此外,由于我县公路建设和集镇规模的迅速发展,占地赔偿纠纷等也有抬头趋势。这些案件即使当事人不多,但是判决结果涉及多人利益的改变,如村民利益分配变化等,社会影响大,矛盾易激化,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如果处理不当,引发民事案件转为刑案件也不是不可能,案件中已经有土地承包过程中因矛盾激化,而发生的故意砍悔他人经济农作物,故意伤害 等案件的发生,虽然数量不多,危害大,影响大,已经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造成这些纠纷的原因是多方便的,⑴有些乡镇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经济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到农民的土地利益;⑵有些乡镇政府又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社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不必要是失误,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如有的村社干部漠视农民权益,往往巧立名目采取行政强制单方更改承包合同,有些农民土地、经济林、池塘水库等承包经营权尚未到期,就被强行收回或者另行发包,也不给原承包的农民合理补偿,有些村在发包土地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采用村委部分负责人“暗箱操作”的方式,根据个人好恶、亲疏远近擅自进行发包,引起群众不满,有些对外发包的土地承包手续不完备,未履行《土地管理法》所要求的程序,造成合同无效引发纠纷等。⑶有的乡镇政府缺乏市场调研,也未因地自宜,主观地用行政命令强迫农民进行模试经营,或者改变土地用途,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导致有失败。⑷部分村社干部确实存在素质问题,由于他们对政策法律了解少,有的还非常缺乏对政策法律正确理解认识,他们在具体工作中,当然难以正确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甚至有违反法律政策发包土地现象出现,也很容易引发纠纷的。⑸在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班子对前任村委订立的合同不满意,就否认原合同的效力,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因为前几年订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承包费基数较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发包人以合同承包费不合理为由,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或者单方终止合同,另行发包,导致纠纷发生。⑹一些地方,在本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该妇女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原土地承包合同也未到期,即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其原来承包的土地,使该妇女因为出嫁或者离婚丧失了土地承包权。⑺农民承包方未按约履行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包,从中坐收渔利;有的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有的承包户不主动交承包费,村委也不进行催收;有的村委班子更换,集体事务无人管理造成承包户未能及时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二是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调查中发现,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有少数地方基层调解组织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虽然调解工作做了不少,但收效不大。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现在急需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为解决我县土地承包纠纷的现状,提供了可循之章,但我县土地承包纠纷矛盾源于多个层面,须标本兼治,多管齐下。
(一)尽快建立完善我县农村土地仲裁工作机构,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二)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
(三)司法机关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
(四)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
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实施,但是其规定比较原则,不便具体操作。希望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部门,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及其规章制度,从而妥善有效地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作者单位:四川省长宁县法院)
这次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县农村土地承包运行总体情况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也深受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欢迎,土地承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程序形式到实体内容,都越来越规范合法,从而全面推动了我县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农村承包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极少数没有及时更新观念等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制约了农村经济结构的正常调整,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我县是个农业大县,农业人口37万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88%。土地总面积90.2万亩,其中农田25.3万亩、耕地8.4万亩,林地5.6万亩,可发包土地在土地面积 占有相当大比例。 调查中发现,在很大部分乡镇的村社都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承包纠纷存在,如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承包中,在乡镇干部、村社干部、农民等多种不同身份的人员身上都时有发生。
从各类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分析,今年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21件,是历年从没有的新情况。而且在调查中发现,实际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远不止这些,没有诉诸法院的还大量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此外,由于我县公路建设和集镇规模的迅速发展,占地赔偿纠纷等也有抬头趋势。这些案件即使当事人不多,但是判决结果涉及多人利益的改变,如村民利益分配变化等,社会影响大,矛盾易激化,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如果处理不当,引发民事案件转为刑案件也不是不可能,案件中已经有土地承包过程中因矛盾激化,而发生的故意砍悔他人经济农作物,故意伤害 等案件的发生,虽然数量不多,危害大,影响大,已经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造成这些纠纷的原因是多方便的,⑴有些乡镇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经济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到农民的土地利益;⑵有些乡镇政府又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社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不必要是失误,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如有的村社干部漠视农民权益,往往巧立名目采取行政强制单方更改承包合同,有些农民土地、经济林、池塘水库等承包经营权尚未到期,就被强行收回或者另行发包,也不给原承包的农民合理补偿,有些村在发包土地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采用村委部分负责人“暗箱操作”的方式,根据个人好恶、亲疏远近擅自进行发包,引起群众不满,有些对外发包的土地承包手续不完备,未履行《土地管理法》所要求的程序,造成合同无效引发纠纷等。⑶有的乡镇政府缺乏市场调研,也未因地自宜,主观地用行政命令强迫农民进行模试经营,或者改变土地用途,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导致有失败。⑷部分村社干部确实存在素质问题,由于他们对政策法律了解少,有的还非常缺乏对政策法律正确理解认识,他们在具体工作中,当然难以正确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甚至有违反法律政策发包土地现象出现,也很容易引发纠纷的。⑸在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班子对前任村委订立的合同不满意,就否认原合同的效力,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因为前几年订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承包费基数较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发包人以合同承包费不合理为由,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或者单方终止合同,另行发包,导致纠纷发生。⑹一些地方,在本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该妇女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原土地承包合同也未到期,即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其原来承包的土地,使该妇女因为出嫁或者离婚丧失了土地承包权。⑺农民承包方未按约履行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包,从中坐收渔利;有的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有的承包户不主动交承包费,村委也不进行催收;有的村委班子更换,集体事务无人管理造成承包户未能及时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二是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调查中发现,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有少数地方基层调解组织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虽然调解工作做了不少,但收效不大。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现在急需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为解决我县土地承包纠纷的现状,提供了可循之章,但我县土地承包纠纷矛盾源于多个层面,须标本兼治,多管齐下。
(一)尽快建立完善我县农村土地仲裁工作机构,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二)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
(三)司法机关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
(四)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
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实施,但是其规定比较原则,不便具体操作。希望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部门,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及其规章制度,从而妥善有效地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作者单位:四川省长宁县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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