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复电信以旧充新欺客被判双倍赔偿
2003-11-25 11:18:41
中国法院网讯 (李思 民一) 花了新手机的钱却买到一部旧手机,气愤之余的汪先生将手机销售商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11月19日,北京朝阳法院审结了此案,并当庭判决被告双倍赔偿原告购机款3780元。
2002年10月15日,汪先生在被告广安门电讯商场购买了西门子牌6618型手机一部及原装锂电池二块、充电器一部,共计支出1890元。2002年12月15日,原告发现该手机中存有30多条陌生的电话号码记录。通过对该手机中所载记录查询,原告得知,该手机的前机主曾于2002年6月26日,在同一商场购买西门子牌6618型手机一部,后因发现该机上端有一裂痕,被告于2002年7月1日给予退换。而此时汪先生亦发现,自己所购手机上端确有一较深划痕。后原告找到前机主对手机进行辨认,确与其此前所退换的为同一部手机。该手机中存有的30多条陌生电话号,亦为前机主输入的。为此,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故要求被告为其退货,并赔偿原告双倍购机款3780元。
被告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法院判决汪先生将已购手机退还被告;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购机款3780元。
2002年10月15日,汪先生在被告广安门电讯商场购买了西门子牌6618型手机一部及原装锂电池二块、充电器一部,共计支出1890元。2002年12月15日,原告发现该手机中存有30多条陌生的电话号码记录。通过对该手机中所载记录查询,原告得知,该手机的前机主曾于2002年6月26日,在同一商场购买西门子牌6618型手机一部,后因发现该机上端有一裂痕,被告于2002年7月1日给予退换。而此时汪先生亦发现,自己所购手机上端确有一较深划痕。后原告找到前机主对手机进行辨认,确与其此前所退换的为同一部手机。该手机中存有的30多条陌生电话号,亦为前机主输入的。为此,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故要求被告为其退货,并赔偿原告双倍购机款3780元。
被告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法院判决汪先生将已购手机退还被告;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购机款3780元。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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