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告CECT手机欺诈证据不足 商家退货
2007-01-10 08:54:57
中国法院网讯 (粤东 王同乐) 消费者王进府购买了一款“酷派CECT728”手机,却发现该手机实际功能与说明书标注功能不符。为此,他以销售商故意发布虚假广告,构成商业欺诈为由,一纸诉状将经销商河南联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双倍赔偿价款。1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问题手机”案,法院认为原告王进府提供的证据不足,未支持其双倍索赔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被告同意退货,故依法判令被告退回货款7180元,同时原告王进府退还被告“酷派CECT728”手机一部。
2006年8月15日,郑州市民王进府在河南联信通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款声称双CPU构造的双模智能“酷派CECT728”手机,计价7180元。当时经销商发布的广告称,该手机可以实现“两个号码同时工作”。但王进府在购买后使用该手机时,却发现此种型号的手机根本无法实现“两个号码同时工作”,只能是“两个号码同时待机”。
更让王进府生气的是,该手机说明书标注的多项功能不能实现。该手机说明书上载明:“在手机开机状态下,长按手机右侧开/关机键会弹出‘关闭系统/关闭手机/停用通信功能’弹出框,用户可根据需要选择关机或者关闭系统或者关闭/启用通信功能;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时,长按开/关机键,手机自动开机,并出现选择开机模式弹出框,根据用户需要选择开机模式,点确定进入耳机主界面;开/关机键也可作为休眠/激活键,想使话机待机短按开/关机键,再短按开/关机键即可激活话机”等功能,与实际功能不符。
原告王进府认为,原告从经销商处购买了手机,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而经销商在销售产品时未向消费者提醒该说明书部分内容和广告内容的虚假性,直接影响用户对手机价值及功能的判断。且经销商发布的虚假广告,均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2006年11月14日,王进府一纸诉状将经销商河南联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手机价款。
在庭审中,被告辨称自己只是经销商不是厂商,不涉及虚假宣传,不同意原告提出的一倍赔偿请求,但同意原告退货。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进府从被告河南联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手机,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称该手机实际功能与说明书的功能严重不符,属虚假宣传,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一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同意退货,法院予以准许。
2006年8月15日,郑州市民王进府在河南联信通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款声称双CPU构造的双模智能“酷派CECT728”手机,计价7180元。当时经销商发布的广告称,该手机可以实现“两个号码同时工作”。但王进府在购买后使用该手机时,却发现此种型号的手机根本无法实现“两个号码同时工作”,只能是“两个号码同时待机”。
更让王进府生气的是,该手机说明书标注的多项功能不能实现。该手机说明书上载明:“在手机开机状态下,长按手机右侧开/关机键会弹出‘关闭系统/关闭手机/停用通信功能’弹出框,用户可根据需要选择关机或者关闭系统或者关闭/启用通信功能;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时,长按开/关机键,手机自动开机,并出现选择开机模式弹出框,根据用户需要选择开机模式,点确定进入耳机主界面;开/关机键也可作为休眠/激活键,想使话机待机短按开/关机键,再短按开/关机键即可激活话机”等功能,与实际功能不符。
原告王进府认为,原告从经销商处购买了手机,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而经销商在销售产品时未向消费者提醒该说明书部分内容和广告内容的虚假性,直接影响用户对手机价值及功能的判断。且经销商发布的虚假广告,均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2006年11月14日,王进府一纸诉状将经销商河南联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手机价款。
在庭审中,被告辨称自己只是经销商不是厂商,不涉及虚假宣传,不同意原告提出的一倍赔偿请求,但同意原告退货。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进府从被告河南联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手机,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称该手机实际功能与说明书的功能严重不符,属虚假宣传,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一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同意退货,法院予以准许。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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