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充分尊重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2003-07-14 14:50:56
中国法院网讯 (赵兴武) 近日,死刑犯原江苏省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刘龙顺在执行时,因其提出有重要举报线索被暂缓执行。经过28小时的全面调查,在认定无重要价值后,被南京中院最终依法执行死刑,
刘龙顺1997年在担任江苏省财务部副主任期间,利用其掌握单位汇票贴现业务之便,先后多次私自将一千多万元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造成数百万元公款无法追回。为逃避法律制裁,他于1997年底以单位名义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并指使他人提现。随后,他携公款375万余元仓皇出逃。2001年6月,刘龙顺在上海的躲藏窝点中被抓获归案。其所贪污的公款被挥霍一空,最后只追回30多万元。
2002年2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依法以贪污罪一审判处刘龙顺死刑, 当年9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二审驳回刘龙顺的上诉,维持了市中院一审判决。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刘的死刑判决.
当市中院法官来到市看守所,向刘龙顺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裁定后,他突然提出:“我有重要线索举报!”
听到来自执行法官的紧急报告后,市中院领导高度重视,一方面立即指派法官通过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另一方面,本着对刘龙顺认真负责的态度,责成有关部门汇同市检察院随即对刘提供的线索展开全面调查。然而,事实再一次证明,这一所谓的重要线索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市中院最终对刘龙顺执行了死刑。在押赴刑场前,刘龙顺对法官说:虽然我提供的举报线索没有用,但我认罪服法,感激你们依法办案。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这起“枪下留人”案件,做到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维护人权的有机统一,是市中院法官依法办案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不管是普通公民,还是违法犯罪人员,都有其合法的权利。该案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进步和公正,体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准则。
刘龙顺1997年在担任江苏省财务部副主任期间,利用其掌握单位汇票贴现业务之便,先后多次私自将一千多万元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造成数百万元公款无法追回。为逃避法律制裁,他于1997年底以单位名义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并指使他人提现。随后,他携公款375万余元仓皇出逃。2001年6月,刘龙顺在上海的躲藏窝点中被抓获归案。其所贪污的公款被挥霍一空,最后只追回30多万元。
2002年2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依法以贪污罪一审判处刘龙顺死刑, 当年9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二审驳回刘龙顺的上诉,维持了市中院一审判决。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刘的死刑判决.
当市中院法官来到市看守所,向刘龙顺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裁定后,他突然提出:“我有重要线索举报!”
听到来自执行法官的紧急报告后,市中院领导高度重视,一方面立即指派法官通过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另一方面,本着对刘龙顺认真负责的态度,责成有关部门汇同市检察院随即对刘提供的线索展开全面调查。然而,事实再一次证明,这一所谓的重要线索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市中院最终对刘龙顺执行了死刑。在押赴刑场前,刘龙顺对法官说:虽然我提供的举报线索没有用,但我认罪服法,感激你们依法办案。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这起“枪下留人”案件,做到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维护人权的有机统一,是市中院法官依法办案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不管是普通公民,还是违法犯罪人员,都有其合法的权利。该案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进步和公正,体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准则。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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