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在看守所举行减刑听证会
2004-07-15 11:02:23
减刑听证会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赵兴武 徐高纯)  7月13日下午,是刘某被减刑后刑满释放的日子,这一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再次来了看守所,向刘某送达书面刑事裁定书。刘某激动地在送达回执上签上了名字,连声感谢法官对其的挽救和教育,接过了释放证明,迈着大步走出了看守所。

  7月9日下午,在南京市看守所内,一个为在押犯人减刑而举行的特殊听证会正在进行之中。这是南京中院为落实省高院最近下发的关于减刑假释公开听证和公示规则的积极举动,是该中院今年首次对此类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在押犯人刘某因犯行贿罪于2003年3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04年7月9日,执行机关南京市公安局向南京中院报送了对刘某的减刑意见书。 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监庭副庭长鲍强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为进一步发挥减刑工作的改造功能,探索和完善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公正、高效,增强其公开性、 透明度,合议庭决定对刘某减刑一案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分别由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检察院以及和刘某住在同一监舍或共同劳动中彼此了解的数十名在押犯人参加。听证中,南京市公安局首先作为执行机关宣传了对刘某提请减刑的意见书,南京市检察院也当庭发表了检察意见。刘某同舍犯人对刘某的思想表现和劳动表现发表了他们的看法。经过听证,合议庭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服法,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任务。2003年来二次被除数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合庭议经合议后,裁定对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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