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思路赢得新成就
——江苏南京法院民商事审判服务大局纪实
2007-05-29 09:12: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兴武 杜 慧 周伦军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庭作为全国第一批设立的民商事审判庭,曾创造了许多“领跑”纪录。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征程中,敢为人先的南京法院面临着新的考验和挑战。如何应用审判手段,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南京中院在重新审视并思考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任务与作用。

  新思考催生新思路,新思路赢得新成就。近3年来,南京法院共审理民商事纠纷2.3万件,审结2.27万件,涉诉标的金额达333.7亿元,挽回经济损失260多亿元,多次受到上级法院和南京市委的表扬。南京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经验也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和谐理念深化审判新内涵

  2006年年初,王某与江苏某科研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纠纷案诉至南京中院。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王某以出资挂靠协议的方式对该公司进行出资,是否应当认定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类似的现象在原国有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进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非常普遍。如何平衡双方利益关系?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下判,而是认真分析隐藏于纠纷背后的深层次关系,从宏观的社会视角出发,将案件放到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考虑,放到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中加以把握,依法作出了王某享有出资份额约定的权利,但不直接享有股东身份的判决,既维护了国有企业改制的成果,又保护了职工的利益,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此案的判决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

  “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期和黄金发展期并存的阶段,充分应用审判手段,妥善解决社会存在的激烈矛盾和利益冲突所转化的具体诉讼,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重要形式和主要内容。”南京中院院长徐立新说。针对一些法官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现象,南京中院在法官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政策、利益”三位一体和“两个效果统一”的和谐司法标准。

  “和谐司法”的理念使南京法院的法官寻找到了化解矛盾、服务大局的金钥匙。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蒋某等10名原告诉某保险公司和南京某研究所保险合同纠纷案,是财政部、监察部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后的全国第一案。承办法官在认真分析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保险合同貌似合法,实质上是将国有财产以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分配给单位中的少数人,侵害了国家的利益,依法判决合同无效。南京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创新方法破解发展新难题

  国有企业改制和公司破产可以说是改革发展道路上最大的“拦路虎”,解决好这些难题,也是南京市委、市政府非常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南京法院主动担起“法律帮手”的重担,促进企业改制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案中,发现企业改制中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于是,该院组织力量,利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对全区集体企业、集体商业、校办企业改制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梳理出了程序不规范、债权债务不明晰等八个方面的问题,又从妥善解决职工安置、认真清理债权债务等六个方面向区委写出了报告,并向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被区委、区政府采纳。与此同时,该院派出30余名法官,分成10个小组,深入辖区9个街道、40个行政村、22个居委会和12家大中型企业宣传有关法律,并与6个重点改制企业结对,进行具体指导,提高了企业改制水平。

  雨花台区法院用司法保障企业改制,仅是全市法院的一个缩影。据统计,在南京市政府推进“三联动”改制中,全市法院共派出400余名法官指导企业改制,化解了大量法律纠纷,140多件涉及企业改制的纠纷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如果说指导企业改制体现了南京法院法官服务大局的主动意识,那么有效化解破产案件中的难题更彰显了南京法院法官服务大局的司法能力。

    他们结合实际,创设了破产案件“两节点”控制法,即破产准备节点控制法和拍卖节点控制法,使破产案件审理取得最佳效果。南京利德隆实业有限公司和其子公司南京利德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引发了一场影响巨大的债权危机,涉及债权人515户,是南京至今为止涉及债权人数量最多的破产案,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达200余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南京中院采取多种措施,使利德隆资产变现达到1.27亿元,破产债务清偿率达到97.17%,创造了国内债务清偿最高纪录。近5年来,南京法院共审理破产案件134件,破产财产分配标的总额达38.19亿元,破产债权标的总额达153.96亿元,妥善安置破产职工37539人,全市两级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得到市委的充分肯定。

延伸职能拓展服务新范围

  去年底,南京中院民二庭先后受理了数起涉及中国工商银行储蓄纠纷案。承办法官针对纠纷均系中国工商银行操作系统中的“反存”术语容易引起歧义这一根源,向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进一步完善服务系统,对反存系统的设计程序加以修改和更正。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着手整改。目前,中国工商银行系统中的“反存”术语已被“取消存款”和“取消取款”通俗概念所替代。

  一份司法建议书,改变了全国工行操作系统的一个术语。这份司法建议,仅是南京法院一年来上百份司法建议的一例。这些司法建议大到国有企业改制、涉农纠纷,小到保险赔偿等,既紧扣党委中心工作,又关注民生民权。

  南京法院紧紧围绕南京经济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开展调研,提出有价值的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的决策作参谋。近3年来,南京中院先后撰写了近10篇有影响的调研报告,其中,撰写的《当前我市企业改制法律纠纷问题的调研报告》,被省委领导批示;撰写的《当前我市公司设立、治理、解散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若干意见》等均被市委转发或被市委专刊全文转发。

  结合审判,开展司法建议,仅是南京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服务大局的一种形式。他们针对区域经济特点,结合审判中遇到的问题,走出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服务。

  白下区是南京金融业的中心。为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南京法院制定了司法服务保障金融安全的意见,建立了司法联系网络,并在审判执行上,落实“四快一高”原则,即快立案、快保全、快审结、快执行,高质量办案。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使银行涉诉纠纷明显减少,维护了金融安全。

强化调解构建和谐新关系

  去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起保险纠纷案件诉至南京中院。承办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唤起双方当事人往日友好合作关系的回忆入手,多方组织调解,最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建立了一套有效的争议协商机制。一场涉及两大行业,可能引发大规模诉讼进而影响江苏金融业稳定的风波就此平息。

  充分应用调解职能定纷止争,使冲突各方的利益关系得到修复并实现新的合作,是南京法院采取多元化的裁判方法化解民商事纠纷的一种方法。他们还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构建社会大调解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彻底解决。今年初,玄武区法院连续受理10多起供货商诉华诚超市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标的总额达400余万元,并申请对华诚超市的资产进行财产保全。由于华诚超市在全市设有100多家连锁店,一旦发生供货商和员工哄抢商品事件,极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玄武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对华诚超市及其股权和资金状况进行调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在市、区党委、政府部门的关心、支持下,该院及时加强各方之间的沟通,强化庭前和解力度,积极促成双方以诉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又耐心做好供货商的工作,促成双方建立新型合作关系,从而保障华诚超市的正常运营,有效地化解了一起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受到南京市委领导的表扬。近3年来,南京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平均在40%以上,群体性诉讼纠纷都得到了有效化解,无一矛盾激化。

短 评

  南京法院充分应用审判手段,将服务大局的意识融入到审判实践中,通过审判活动化解诉讼纷争,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他们的做法给了我们三点启示:

  第一,要坚持服务大局,应用审判手段,运用有关民商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社会存在的激烈矛盾和利益冲突所转化的具体诉讼问题。第二,要以和谐司法的理念为指导,自觉分析隐藏于纠纷背后的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从宏观的角度出发适用法律,始终把具体案件的裁判,放到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中加以考虑,放到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去加以把握,充分考虑个案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最大限度衡平利益,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服务和谐社会的价值功能。第三,要注意研究区域经济的新情况,创新方法,提高司法保障的有效性。当前,随着改革和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只有情况明,问题研究透,才能结合实际,支出服务大局、破解难题的新招。

  南京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在服务大局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只要认真总结,长期坚持,就一定能够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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