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联合23家单位实施海上强制卸货移载执行案
2020-01-14 09:00: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简介:2016年6月,宁波海事法院根据货方GMA公司申请,扣押“东方晟龙”轮,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后判令一帆公司向GMA公司交付24006吨石榴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多次讨论,最终决定在海上过驳卸货作业,由二程船过驳后直接运往目的港。此后宁波海事法院联合多个部门登轮验货,组织专家对卸货方案进行论证。2019年4月22日到4月28日,通过动用200多人执法力量、3艘海巡艇、8艘作业船舶,经过7天6夜连续卸货作业,最终完成“自豪”轮(从“东方晟龙”轮过驳)价值4000多万元的24006吨石榴石卸货移载并驶离大麦屿港。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肖建国点评:本案系海事法院联合多家单位成功实施海上强制卸货移载的案例。海事海商案件的强制执行,具有技术性(法律与航海技术、航运业务紧密联系)、涉外性(涉及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等特征,波及到多个主体之间(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舶优先权人等)复杂的权利和利益关系,由此决定了海事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执行。

  本案的执行就是典型的例证。由于执行在海上进行,面广难度大,宁波海事法院摒弃了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的执行思维,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执行难综合治理格局的作用,坚持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精心协调组织部署,争取当地政府和公安、海事、气象等23家单位的支持,为全国海事法院执行海上涉船舶案件作出了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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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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