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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中院560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执行案
2020-01-14 08:41: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简介: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时,经重新梳理卷宗,发现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履行提供连带担保。经讨论决定立即依法裁定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本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多次传唤后,该公司代为履行1100余万元,执行干警根据款项汇出银行信息,于次日冻结该账户。2019年6月20日,法院强制划扣案外人向该账户汇入款项4500余万元。至此,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肖建国点评:这是全国首例省级政府胜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判决执行到位的案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判决这一全新的执行依据如何开展执行提供了值得参考借鉴的经验,是2019年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的具体落实。鉴于该案“用最严密的制度、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其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史上具有的标本意义,继2018年获评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后,再次获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执行案件,是当之无愧的。
按照党中央所确定的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改革部署,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我国开始试点,2018年全国正式实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该案的出现正逢其时,为保护国家享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尤其是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判决的具体执行,提供了实践样本。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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