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林区中院再造绿水青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
2020-01-14 08:40: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简介:2018年5月18日,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根据生效判决以某林业局作为被执行人立案执行延边林区两级法院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件。由于林业局没有还林专项资金,场地执行难度大且还林标准、执行监督等问题无参照,遂由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级执行。执行过程中,延边林区中院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通过听证会确定还林参数标准并创设性提出代履行等机制。经过近半年努力,白河采石场已重现绿水青山。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谭秋桂点评:本案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执行方面作出了具有示范性意义的尝试。首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需通过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提供指导,与相关各方进行协调等方式,以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的合目的性。其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通常属于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因此委托环境治理专业机构替代履行,由被执行人负担因此产生的费用,有利于利用专业能力确保环境治理的实效性,进而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的实效性。此外,这个案件的执行方式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方式提供了反思机会:可以改变直接判令被告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做法,而是在判决前向环境治理专业机构咨询或者委托鉴定,确定环境修复需要的资金数额,判令被告按照环境修复需要的资金数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同时指定由接受咨询或者鉴定的环境治理专业机构开展环境修复工作,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执行一体化,提高环境修复的效率,确保环境修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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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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