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浓浓年味,大伙儿带着老家的年货、旅行的伴手礼,纷纷踏上了春运返程的高峰。为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运输安全,飞机、高铁等公共交通对携带和托运物品做了严格限制。若非法携带或托运禁运物品,不仅耽误行程,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亮原来是位化学老师,现从事物资回收工作,出于工作需要,携带一瓶氯化汞(属剧毒化学品)乘坐高铁。在安检时,安检员从小亮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了这瓶化学品,于是将小亮扣留并报警。
铁路公安部门经调查认为,小亮在明知其所携带氯化汞为剧毒化学品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铁路局、公安部禁令,携带氯化汞进入人员密集区域的高铁车站,构成非法携带毒害性物质进入公共场所的违法事实。综合考虑其携带的毒害性物质的数量、危害后果及无违法犯罪经历、配合调查等因素,给予小亮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时收缴其携带含有氯化汞成分的化学品一瓶。
小亮认为,自己曾经从事化学教育工作,具备专业知识,可以确保携带行为的安全性。同时,自己仅携带少量氯化汞,包装、防护措施到位,并无泄漏、遗洒,没有发生危害后果,且只是进行生产活动,并无违法故意,不应被行政处罚,故诉请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氯化汞属于剧毒化学品,人体或动物吸入、食入或经皮少许氯化汞都将产生严重的毒害。小亮明知氯化汞为剧毒物质,仍携带该毒害物质乘坐动车,应对其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其携带的氯化汞。
鉴于小亮携带的氯化汞在安检口即被查获,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查处过程中予以配合、此前无违法犯罪经历等因素,铁路公安部门按照较轻情节,对小亮处五日行政拘留,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最终驳回小亮的诉讼请求。
铁路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安检是保障铁路和旅客安全的第一道屏障,若允许或者放任旅客携带剧毒化学物质等危险物品乘坐列车,将给列车安全和铁路运输秩序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依法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以保障列车安全和铁路运输秩序,对危害列车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戒打击。
每位乘客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了解携禁止携带的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过安检前,要对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进行仔细检查,避免因为“小方便”带来出行“大麻烦”,共同守护运输安全。
法条链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