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因车祸意外离世,侄女向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款,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吗?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2023年1月20日,被告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74岁的刘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通警察大队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刘某系某村特困供养对象,其生前跟随其胞兄的养女刘芳(化名)生活,依靠刘芳赡养,刘某死亡后由刘芳负责安葬。
刘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8万元。
兴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事故经交管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赔偿刘某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提出刘芳系受害人刘某侄女,不能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民法典规定了近亲属为被侵权人的赔偿请求权人,但是并未明确说明近亲属是唯一的请求权人。扶养关系人并未排除在请求权主体外。在实践中,扶养人并不一定是被扶养人的近亲属,赋予扶养关系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符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立法指导思想以及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
刘芳作为与刘某具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以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刘某的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规定,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因侵权死亡的,其近亲属享有赔偿请求权,有权主张侵权人赔偿受害人死亡给其亲人造成的物质利益损失,以及得到精神损害抚慰。法律规定一般是就社会通常情况下设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特殊情况下,是否参照适用,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孤寡老人与扶养关系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就意味着二人属同一家庭成员、具有紧密的经济联系和浓厚的亲情关系,认定扶养关系人具有赔偿请求权,符合我国传统的亲情和家庭观念,体现了对特殊家庭关系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鼓励善良风俗、家庭和谐,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