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7类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注册第3213719号“盛辉”商标。被告曾经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潼南区某镇盛辉汽车生活馆”,店面招牌为“潼南区盛辉汽车生活馆某分店”。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以“盛辉”作为字号和店面招牌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经营的项目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项目相同,被告在其字号和店面招牌上使用“盛辉”标识,属于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但并未突出使用“盛辉”二字,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被告将“盛辉”作为字号使用,但原告位于福建省,被告位于重庆市,相隔较远,且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商标实际使用及知名度情况,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将“盛辉”作为字号和店面招牌使用足以引人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系原告提供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作出驳回诉请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商标和企业字号均是商业标识,正因为二者的同质性,尤其针对服务行业,消费者往往并不会有意识地区分商标与企业字号,提供特定服务的企业字号通常被消费者等同于服务商标,因此不可避免会产生权利冲突。本案结合企业字号使用情况、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商标所涉商品服务类别等因素综合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权利人与企业名称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在此提醒,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后应积极使用其注册商标,以发挥商标的价值,提升商标的知名度。经营者在选择企业名称时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应做合理避让,以避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