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喷药误伤邻地豆丹,责任谁担?
2025-01-22 09:15: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曹月洁 邱致乾
 

  近年来,随着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无人机喷洒农药得到大力推广,降低了劳动成本同时提高了生产效率,但有时也会带来困扰。若无人机操作不当,可能对邻近田地造成损伤,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仲集法庭审结了一起无人机喷药致豆丹受损的赔偿责任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在其承包的黄豆地块上养殖豆丹,邻地被告乔某某种植水稻。2023年9月,乔某某使用无人机对其承包的水稻田进行飞防作业。不久王某某发现其养殖的豆丹出现死亡,经推断系因被告喷洒农药造成的,在与被告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5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豆丹死亡与喷洒农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豆丹损失为1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有权在其承包的水稻田使用无人机植保,但应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在使用无人机植保前,应采用合理的方式通知相邻人,相邻人也应做好防护工作,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产生和扩大。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施药物前未通知原告,因药物漂移导致原告养殖的豆丹出现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露天养殖豆丹选址时应充分考虑稻田人工养殖的豆丹对常用杀虫剂异常敏感的特点,且相邻地块被告种植水稻喷洒药物可能对豆丹造成损害,本案原告既未通知相邻人,也未采取防护措施,故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被告承担70%责任,其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且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随着科技的发展,高效、便捷、灵活的无人机已经广泛运用于农业植保领域。无人机用于农药喷洒作业,有助于提高农药喷洒精准性,降低人力成本,但因无人机从业者操作不当,也容易对周边农作物造成损害,产生涉农侵权纠纷。

  作为豆丹的养殖方:豆丹作为江苏省灌云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在灌云县大规模养殖。豆丹是豆天蛾的卵长成的昆虫,食豆叶、饮甘露,在无公害环境中生长。豆丹的生长过程对农药非常敏感,生长发育期间不得使用农药等杀虫剂。在自家农田养殖豆丹时,应充分了解相邻农户种植物情况、天气情况、风力、风向等因素,设立适宜的隔离带,并提前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如仍不幸遇到被侵权情形,应第一时间采取拍照、录像,保留损害发生证据,积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为无人机的操作方:在操作无人机时,应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措施,提前了解作业区域农作物种植情况,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合理计算喷洒范围、高度、距离等并准备应急预案,同时密切关注天气状况,如风力大小、风向等因素,在操作过程中应由专业人员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提前告知周边农户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出现科技“助农”变“误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