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晏可慧 胡欣怡)因为拖欠债务被立案执行,虚假报告财产被罚款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了解一下。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自诉人某石油公司与某铁路货运代理公司、杜某、被告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约定被告某铁路货运代理公司于规定期限内清偿涉案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并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和杜某为其清偿行为连带担保。
调解书生效后,某铁路货运代理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和杜某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某石油公司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向被告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张某未如实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向原告某石油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且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故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向被告人张某作出《罚款决定书》,被告人张某既不缴纳罚款,亦仍拒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人张某微信账户中资金流量达近千万元。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恢复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云溪区法院执行。云溪区法院执行立案后,被告人张某至今未履行分文。云溪区法院发现被告人张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行为,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自诉人某石油公司遂向云溪区法院提出控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在执行中发现,张某微信账单中有数额较大的收入和支出,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且张某为逃避执行虚假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应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任何规避执行、躲避执行、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