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声明不能为销售过期食品免责
2025-01-17 10:18: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谢庆富
刘庆芳作
“郑重声明,本品为某品牌火腿肠,因超过保质期限只能用于饲养宠物,售出后不调不换,如人食用后出现问题概不负责。”不久前,一些过期食品因量大价低在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悄然流通,这些商家明知自己售卖的是过期食品,仍在详情页通过免责声明模糊概念诱人下单,无疑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者为确保食品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其品质和安全性而设定的期限。根据我国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中的定义,保质期是“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例如0℃~4℃)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因此,商家明知食品超过保质期还进行销售,属于违法行为,即便发声明提醒消费者自己所售为过期食品也不能免责。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上的食品安全可靠。
商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完毕。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采取降价促销等措施,合理处理。
另外,消费者也应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对商家的营销话术保持警惕,理性判断,不要因为贪图小便宜而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同时,对于发现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