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是第一资源,高质量的涉外法治建设迫切需要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构成了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背景。当前,国际环境日益复杂,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显著增加,中国积极参与、推动并引领全球治理变革与建设,亟须一批立场坚定、专业精湛、熟悉国际规则、精通实务操作的涉外法治人才。
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演进
截至2023年,中国大学本科专业共有792个,其中开设院校数量在500所以上的专业共有20个,法学专业亦在其列。国内法学院及法律系的数量从2001年的不足300所,发展到如今超过600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这一显著增长主要得益于国家对法治人才的迫切需求。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和标准,国内学者仍在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是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1.0版本的主要指导文件。根据2012年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申报要求,经中央部委属高校直接申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并经网上公示,最终确定并公布了首批22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清华大学、山东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外交学院、武汉大学、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在此期间,国内高校,尤其是“五院四系”等重点法学院校,在政策文件的指引下,依据自身条件,积极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尝试与创新。
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不同模式
(一)实验班特色班模式。该模式包括首批22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在内的多所国内法学院及法律系均开设了特色试验班或实验班。这些班级对标西南政法大学卓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验班的外语、实务、涉外和创新“四大元素”,“五院四系”及其他国内院校也根据自身特点进行了理解和创新。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开设特色试验班/实验班是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1.0时期延续到2.0时期的做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中外合作办学以双方合作主体共同进行人才培养为特征,通常面向国内学生。在法学本科阶段,常见的合作模式包括前3年国内学习和最后一年国外学习的“3﹢1”模式,以及国内和国外各2年的“2﹢2”模式。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占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门数和教学时数也应占全部课程和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此外,以该外国教育机构名义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水平需获得双方教育机构的认可。这一要求实际上相当于整体引入了三分之一个外国大学法学院在中国本土进行法学教育。这种模式实质性地融合了合作双方的办学理念、价值和课程,突破了传统“中国人培养中国人”的模式,转变为“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模式。
(三)双校联合培养模式。双校联合培养模式以政法类院校与外语类院校的合作为代表,例如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英语)、西南政法大学与四川外国语大学(法学﹢法语)、西北政法大学与西安外国语大学(法学﹢德语)等联合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两校充分共享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积极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改革,全力打造“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
(四)涉外法治学院模式。不同于集中科研智库目标的涉外法治研究院,国内目前共有三家涉外法治学院招收学生,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成立于2022年11月的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正在培育新的学科发展方向,有效整合上海市高等教育资源,以涉外法治教育培养为枢纽,设置涉外法治交叉学科,以政治学、外国语言文学等学科为支撑,建设涉外法治交叉学科群,打造各类涉外人才交互培养平台。
(五)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模式。2024年初,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的通知》,在各地高校申报、专家论证、征求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和中央依法治国办研究确定了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培育)名单,其中政法类11个,非政法类40个。该通知要求:“聚焦国家涉外法治战略需求,在国际组织法律人才、涉外立法执法司法人才、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等重点领域,培育建设一批高水平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国内最早的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出现在上海。2022年9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高校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发布,2023年1月,根据《上海市教委印发〈关于公布上海高校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的通知〉》,选取了9所上海高校承担这一重要任务。
三、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需避免的三大误区
(一)“毕其功于一役”的误区。实际上,人才培养是一个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教育应当拓展理论与实务结合、法律与外语融合共进的培养渠道,走法律外语专业化和涉外法律职业化的道路。应加强与国家涉外法治建设需求对接的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着力培养涉外法治高端复合应用型人才。
(二)“高校是人才培养的唯一阵地”的误区。《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的通知》指出,“高校不是人才培养的唯一阵地”。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虽然从高校起步,但高校只能承担初期和中期的培养任务,真正成熟的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在实际涉外法治实践中锻炼和成长。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也属于新文科的成果,不能单纯依靠法学院或法律系,需要多学科、交叉学科的支持与协作。
(三)将“精英”和“明法”割裂开来的误区。一个突出表现是将法律与英语/外语孤立发展,忽视了法律外语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实践中,不仅学生,甚至教师也可能通过翻译等方式先学习涉外法律或国际法知识,再集中学习英语/外语,或者先学习英语/外语,再以其作为工具学习涉外法律知识,这是典型的误区。根据内容语言融合教学法(CLIL),内容与语言在教育教学中应有机融合,不应人为割裂。
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成果经验与创新
(一)多元化的培养机制。不同于简单地在课程设置上做加法,多元化培养机制应以特定领域为中心,进行类别化、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培养。在培养布局上,为不同学习领域的学生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使学生能够深耕国际某一区域。
(二)提升国际法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继续提升国际法在涉外法治人才课程体系中的地位是关键。加强国际法及相关学科的比重,是最直接体现其引领作用的方法。国际法学科的引领地位并不意味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可以脱离国情,忽略国内法的培养。相反,作为中国学生,首先应学好国内法,以扎实的国内法知识为基础,深入研究国际法学。对于涉外法治人才而言,国际法学是一座复杂的建筑,而国内法则是这座建筑的地基。
(三)加强涉外法律检索技能。不仅是国际法教学,国内法教学也应引入嵌入式法律检索教学。嵌入式法律检索教学是指将法律检索技能融入专业课教学中,在教授专业课时将法律检索作为一个知识点,并将其视为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同时也是课程考核的一部分。相关调研显示,目前国内知名法学院校大多未提供专门的法律检索正式课程,仅以选修课或图书馆培训讲座形式为学生讲授基础法律检索技能。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这一教学环节。
(四)强化涉外法律文书写作。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文书写作教学改革需要与时俱进,更加突出时代性、国际性、跨学科性和人文精神。法律文书是应用法律的重要工具,无论是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对法律文书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在涉外法治背景下,法律文书的写作质量不仅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还对提升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国际话语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评价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制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关键。价值取向是评价系统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从根本上决定了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一方面,力求实现评价信息的多元化;另一方面,发展元评价机制。元评价是指对评价机制本身的评价,涉及对评价过程、结果和模式设计的评估,旨在判断一个评价活动是否具有价值并发挥作用。通过完善的元评价机制,可以确保评价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