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车中垃圾遗洒导致路面被污染,王女士骑车经过滑倒摔伤,一气之下将司机许某及其雇佣单位、事发路面的管理单位及路面清理单位在内的多位主体,诉至岳阳楼区法院,该多位主体是否需担责?如何担责?
经查明,许某受雇于甲公司负责运输厨余垃圾。某城管局通过签订移交接管协议,承接了107国道某路段项目及接收设施的运维、管理工作,并将该道路范围的路面清扫工作移交某环卫所。后环卫所又将涉案路段清污、垃圾清运等工作外包给乙公司。
2023年6月26日14时许,许某行驶至107国道长石桥下辅道时,因操作失误,所载餐厨垃圾遗洒在道路上,西侧辅道大面积被油污污染。当日15时12分,乙公司接到油污污染路面通知,并于17 时40分到达现场进行清理。18时46分,乙公司清扫结束。清理完毕后的现场照片显示,路面无液体状泔水油污,但仍存在油污。
6月27日13时55分,王女士因伤前往医院住院检查,诊断为左肩存在肌腱损伤、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肋骨骨折等。经鉴定,王女士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当日17时,其丈夫到事发地拍摄照片,显示该道路仍存在油污,随即拨打政务热线求助路面油污事宜。次日,王女士向交警大队报警称,其在26日20时许驾驶两轮电动车经过该路段时,车辆压在道路上的餐厨油污后滑倒。
事故发生后,因未协商成功,王女士遂将司机许某、甲公司、某国道养护中心诉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依法追加乙公司、某城管局、某环卫所作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于6月26日14时将所载餐厨垃圾遗洒,致使某路段大面积污染。王女士自述,其于当日20时驾驶电动车在事发地点摔倒。次日,王女士因摔伤前往医院住院治疗。下午,其丈夫拨打市政热线求助路面油污事宜,并对路面进行拍照。28日,王女士报警称其车辆压到餐厨油污后滑倒。现场照片显示,油污并未完全清理干净。上述行为的发生具有事实连贯性、合理性,故法院认为原告所述的受伤经过与事实相符,原告伤情与餐厨垃圾遗洒及事发路面未完全清理干净存在因果关系。
因本案涉及被告较多,如何准确认定“公共道路管理人”,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准确划分各方责任的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侵权行为人许某系甲公司工作人员,其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所载餐厨垃圾遗洒,且未进行清理,是造成本案事故的起始原因、主要原因,应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50%的侵权责任。
涉案路段由环卫所负责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应认定其为该路段的道路管理人。环卫所虽将清洗清污等工作外包给乙公司具体实施,但并不因此而免除其对道路安全通行的管理责任。环卫所未尽到监管职责及合理的注意、巡查义务,未及时排查事发道路的安全隐患,并设置安全警示设施提醒过往车辆及行人,应对本案事故承担5%责任。
乙公司虽已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内部操作制度对涉案路面进行清洗清污,但未完全清理干净,仍存在安全隐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5%赔偿责任。
王女士自认,其驾驶电动车悬挂黄色车牌,应属机动车范畴,其未取得驾驶资质,应视为不具备驾驶该电动车的资质、能力,违反相关交通法规。且事发时间为夜间,驾驶人应具备更为严格的注意路面情况义务,王女士未能保障安全驾驶,致使事故发生,不排除速度过快的可能,亦应自行承担40%责任。
根据查明事实,其余被告不宜认定为道路管理责任人。
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环卫所、乙公司分别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2760.73元(保险公司先行赔付95065.44元)、9782.62元、9782.62元。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