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成为网红吗?我们公司为你全方位打造,只需要配合我们拍几个视频,就能成为顶流主播!”面对直播公司抛来的“橄榄枝”,涉世未深的姑娘签署了艺人签约合同,就此踏入网络直播领域。然而仅仅一年多后,直播公司一纸诉状向她索赔违约金100万元。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及高额违约金的合同纠纷案。
漫画:蔺颖
本想当网红,却倒欠百万?
2019年11月,通过中间人林某介绍,小燕(以下均为化名)和A公司签订艺人签约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两年;A公司全权代理小燕涉及短视频、直播、图文、线下活动相关的演出、广播、电视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合同期内,A公司提供编导指导、摄影摄像、后期剪辑、运营发行等服务;并有权要求小燕参加公司安排的演艺活动。合同期内,小燕应配合公司完成相应条数的内容拍摄制作及直播;未经A公司允许,不得与除A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合作短视频、直播等相关演艺活动;如小燕未经A公司同意,擅自与第三方进行与本合同约定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合作,或者不能达到相应的视频发布条数和直播时长,拒不实现账号的基本视频要求,则小燕构成严重违约,A公司有权要求小燕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A公司的直接、间接损失。
之后,A公司在两个月时间内使小燕的某平台账号涨粉8万多。但在2020年春节前后,小燕私自停更该账号,同时注册另一个新的账号,新的账号沿用此前A公司账号中的图文、人设、拍摄风格,并将之前A公司账号的部分视频搬运至新账号,同时和第三方账号一起合拍创作,开启直播获得打赏等。
A公司认为小燕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遂诉至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小燕支付相应分成损失若干元及赔偿违约金100万元。
小燕则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约,她认为,她在A公司工作的两个月间共计收到工资4200元,此外再未收到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且当她致电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索要拖欠的工资时,遭到拒绝,对方表示已和此前的中间人林某不再合作,让小燕“自行发展”。在小燕看来,这无疑意味着A公司已经和自己达成一致,即解除了艺人签约合同。
法院:不构成违约,承担侵权责任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合法有效,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第一,虽然案涉合同约定被告小燕应配合原告A公司完成相应条数的拍摄及直播,但同时约定原告A公司应向被告小燕提供相应的指导、摄影、后期等服务。在与中间人林某终止合作后,原告A公司没有继续向被告小燕提供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被告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原告造成的,不构成违约。
第二,合作是指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一致的目标、统一的认识和规范、相互信赖的合作气氛以及具有合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定物质基础等条件。本案原、被告合作拍摄短视频的基础是原告A公司为被告小燕提供经纪服务,而被告小燕与第三方账号合拍短视频,只是利用第三方的昵称、肖像及声音等,并不能证明小燕同样享受了第三方提供的艺人策划、宣传、制作、执行、管理等服务。因此,被告小燕与第三方合拍短视频的行为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关,也未直接损害原告A公司的权益,不构成违约。
第三,“剽窃”系抄袭、窃取之义,其反义为“原创”。对于被告小燕与第三方拍摄的视频,原告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服装、场景、剧情创意等由其原创,原告A公司对此不享有任何权益,故其主张被告小燕违反合同约定侵犯其民事权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小燕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考虑到合同解除后,被告小燕未经原告A公司同意擅自将此前A公司账号的部分视频搬运至新账号上,虽不构成违约,但因原来账号及视频的版权归属于原告A公司,被告小燕的搬运行为侵害了原告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几个搬运短视频的作品类型、独创性、拍摄成本、点赞量、被告的主观过错及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2000元。
后原告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观察思考
规范直播行业 维护网络生态
随着互联网衍生经济的发展,诸如本案中主播与网络传媒公司之间的纠纷呈日益增多之势。该案对互联网直播生态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能够为营造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助力。
一是要审慎签约履约,明晰权责利害。主播在签订合同时,要审慎对待合同条款内容,避免盲目逐利,若公司草拟的格式合同中对权利义务做了不平等约定,务必及时予以拒绝,以免自身陷入被动局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秉持契约精神,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需及时与公司展开协商沟通,必要时寻求法律途径以解决问题,切勿采取“拉黑”“屏蔽”等消极的应对策略。
二是要依法合规经营,共筑健康生态。各网络传媒公司在拟定格式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及公平公正原则,杜绝借天价违约金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使其成为压榨他人人身自由和利益的工具。同时,相关直播和短视频平台也应当进一步健全成本投入和收益分配规则,保障公司与主播间的收益分配合理公正,从根源上减少因成本投入与收益分配失衡而引发的各类纠纷。
三是司法要秉持公平,护航行业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裁判时应秉持公平原则,充分考量直播行业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形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综合衡量主播的知名度、影响力、收益状况,以及直播公司的投入成本、预期利益等多方面因素,对违约金数额予以合理调整。如此一来,既能够防止违约金成为部分公司不当得利的工具,又可避免对违约方施以过重的惩罚,切实维护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合规、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