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修正草案提请二审
明确规定被调查人的申诉权
2024-12-23 10:21: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欣妍
 

  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监察法修正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新增三项强制措施相应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完善被调查人的申诉权和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024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修正草案上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对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强制措施相应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明确,防止滥用。修正草案予以采纳,增加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为了保护被调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被调查人的申诉权,完善相关救济途径。在被调查人有权申诉的情形中增加规定:采取“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在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方面,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对于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此外,为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修正草案完善司法协助有关规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