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发展建设的重要命题,检举制度被规定在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中。检举制度是指受理检举的机关接受个人或者组织检举揭发的线索,依照法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检举人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制度。该制度既为公民对公职人员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又为专门机关开展监督活动提供了信息,在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和监督权利、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惩治权力腐败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古代,检举并不是民众的权利,这与现代的检举制度存在本质的区别。现行检举制度的创立可追溯到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红色根据地专门成立了工农检察部、控告局和检举委员会,以核查处理政府公职人员浪费公款、贪污财物、腐化堕落等现象。除上述法定机构之外,苏维埃政府还设立了包括突击队、工农通讯员和轻骑队在内的群众组织。虽然这些群众组织没有执法权,但他们对各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为工农检察部提供了大量有效的案件线索。他们扩大了检举范围,配合检举主管部门,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力度。
中央苏区时期检举制度借鉴了苏联共产党和监督制度的建设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独立自主的探索。苏联监督制度是以列宁的人民监督思想为原则指导,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苏联监督制度与苏共中央存在紧密关系。回顾苏联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从俄共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改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成立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开始,到俄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改组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两大监察机构为止,走过了从最初的工人监督制度发展到由工农检查委员会行使行政监察职权,再到后来的党内监察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历程。在这一历程中,苏联共产党始终作为领导力量直接推动苏联监督制度的建设,为苏联监督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苏联监督制度是我国检举制度萌芽期的重要参考,了解和认识这一外在因素,有益于理解这一时期检举制度的建设考量。
一
人民监督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国家管理相关职责时,由人民群众对其行使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的政治活动。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列宁对人民监督制度进行过集中讨论,形成了较有特色的人民监督思想。
早在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在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当属于全体人民”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无产阶级政权应当“让群众自下而上地直接参加整个国家生活的民主建设”。在他看来,民主制度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不论是社会主义政权还是资本主义政权都将建立民主制度作为政治国家建设的根本追求,两者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实现真正的人民民主”,人民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人民是否具备国家管理权则是人民民主最主要的体现。国家管理权的行使包括人民直接行使和党政机关代表人民行使两种方式,这也是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体现。
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面临着国内外反动势力的威胁。国外,帝国主义列强虎视眈眈,主权遭到挑战;国内,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并不健全,人民当家作主意识薄弱且管理能力不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处境艰难。当时严峻的形势决定了只有实行间接民主制度,由无产阶级政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决策效率,新生的苏维埃革命政权才能得到巩固。还要看到,这种民主制度虽然适应了当时的革命形势,满足了革命需要,但也造成了党政机关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和脱离群众等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对此,列宁提出,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后,为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脱离群众,“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应“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即将人民监督作为主要手段解决上述问题。他认为“必须让广大的非党群众来检查一切国家工作,学会自己管理”。所以,当无产阶级政党行使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项事业的管理职能时,广大人民群众应当对其进行监督。人民应当具备申诉、控告以及检举、罢免的权利,有权对苏维埃政权提出批评建议。比如,1918年12月,针对俄共(布)执政后出现的种种不良现象和官僚主义作风,列宁制定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该制度为工农群众提供了实现政治权利的平台。
那么,如何更好地落实人民监督制度?列宁提出了以工人为监督主体的人民监督思想。他指出,要保证人民监督的顺利进行,必须把工农优秀分子与广大人民群众结合起来。工人监督则是社会主义政权下人民监督制度建立的第一步。因此,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应该立即实行工人对政府的监督的主张。为此,在1917年11月14日,新生的革命政权通过了《工人监督条例》。
总体上看,列宁人民监督思想为苏维埃政权建立一套相对完备的人民监督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社会主义国家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
二
在列宁人民监督思想的指导下,俄国共产党对建立人民监督制度进行了不懈的探索。
1918年5月,俄国成立了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机关执行决议、命令和计划的情况以及工作作风予以监督和检查。后来,为了纠正该机构工作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完善新生的人民监督制度,1919年5月,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设立中央申诉局和地方分局。
在1920年3月召开的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上,俄共中央基于之前监察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因此,俄共中央决定改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成立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
1921年8月俄共(布)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对于国家监察制度建设问题上,这次大会肯定了俄共(布)九大作出的建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决议的正确性,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了俄国共产党加强党内纪律监察机关建设的整体原则。这份《决议》将监察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群众及党员的控诉和申诉工作,以及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处理工作作为指导监察制度建设的原则之一。1922年8月召开的俄共(布)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重申了俄共十大提出的建设监察制度的整体原则,通过了《监察委员会条例》。
随着俄国国内外形势的改变以及之前监察制度实践中衍生的诸多问题,列宁产生了改组工农检查院的设想。不久之后,他的这一设想被1923年召开的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采纳。在这次代表大会上,俄共中央决议改组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两大监察机构,指出,“必须扩大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增加新成员,而工农检查院无论在本身结构和工作方法方面,或者在成员方面,都要实行彻底的改组”。
苏联成立之后对人民监督制度进行了全新的探索。1924年1月,苏联第二次苏维埃会议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规定设立苏联工农检查院,取代原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的工作,同时也正式确定了党的监察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联合工作的原则,建立以人民为主体的监督制度。此后,人民监督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监督制度的根本精神。
20世纪30年代初,随着工业化与农业集体化的发展,由于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主义、文牍主义及贪污浪费等不良现象进一步盛行,工农检查院不能满足实际的监督需求,不久之后就被撤销。从苏共(布)十七大起,1935年以后苏联党的监察机关不再和中央委员会并行,而是在其领导下工作。
三
监察体制属性与国家性质密切相关,监察体制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而言,中华苏维埃检举制度探索初期基本上是以苏联监督制度为模板,深受苏联的影响。
1933年12月12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了党政合一的监察体制:“省、县、区、市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应与中国共产党省、县、区、市各级监察委员会合在一个机关内办公,取得密切联系。”党内监察机关和工农检察机关共同办公,这种体制不仅可以保持行政监察体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党政监督的合力。从此,红色根据地检举制度建设进入了全新阶段。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