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引入认购“碳汇”的方式,允许责任人通过认购林业碳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探索出了一种“生态司法﹢碳汇”的新模式,是司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举措。梳理分析认购林业碳汇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其在司法中的规范适用,对发挥法律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具有现实意义。
一、认购林业碳汇的实践检视
认购林业碳汇能够弥补森林资源破坏导致的碳汇价值损失,但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1.适用范围不清。目前司法实践中,认购碳汇主要适用于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然而,山水林田湖草沙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草地、湿地等也具备固碳增汇功能。因此,除了适用于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外,破坏草地、湿地的案件同样可以探索认购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实践中存在对一些不存在碳汇损失的案件如非法捕捞、非法捕猎、非法采矿、倾倒固体废物等案件,也适用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上述行为虽然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但这种损害与碳汇损失无关或者影响因素极小。
2.优先顺位不明。生态环境修复的核心价值是实现对生态环境状态和功能的同类型、同质量或同价值的修复,应以直接修复优先。即原地补植复绿的效果大于异地补植复绿,异地补植复绿的效果大于认购碳汇的替代性修复效果。在环境司法中选用哪种生态环境修复模式,应当针对个案中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形具体判断,因案而定。目前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未经评估是否具备原地补植复绿的可能性,而直接引导责任人选择认购碳汇,或者未考量是否存在其他需要修复和赔偿的环境损害,直接通过认购碳汇替代修复和赔偿义务的情况。
3.认购程序不规范。无论林业碳汇的性质或实际功能如何,责任人均需选择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机构进行核证减排的碳汇项目进行认购。各地开发的区域性碳汇项目应当具备提供生态补偿、转化生态资产价值等多种功能,但只有项目经过严格测算具备核证的增汇量时,才能确保责任人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有效弥补碳汇损失并履行相关赔偿义务。但目前一些碳汇创新项目存在核证机构不统一、区域碳汇项目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二、认购林业碳汇的价值定位
环境司法审判的根本价值取向是生态环境修复。认购林业碳汇能否作为生态环境修复手段,关键在于其是否能够恢复受损生态环境,以及修复受损林业资源的碳汇服务功能。
1.特定条件下的生态修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两种适用情形:一是对于受损生态环境可以修复的,应采取直接修复方式。可通过清除污染物、补种复绿、恢复土地或改良土壤等措施,将生态环境恢复至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二是对于无法完全修复的生态环境,则适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可判令被告采取异地补绿、增殖放流或劳务代偿等间接、替代或异地的修复措施履行修复责任。直接修复的目的在于使受损生态及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水平,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替代性修复适用于直接修复不可行的情况,其通过合理手段弥补受损生态要素功能,以实现区域生态平衡。其适用需满足两个条件:在直接修复无法实施时,能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应优先选取最利于修复的方案,并至少能够弥补生态服务功能与价值损失。不同于司法实践中创新应用的异地补植、增殖放流等直接修复或改善生态环境的方式,认购碳汇则通过缴纳认购金履行修复责任。因此,配套措施和科学修复方案的制定是确保认购碳汇真正实现替代性修复的必要前提。
2.对碳汇服务功能损失的弥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列举了森林的六大功能,包括调节气候和固碳增汇等。生态环境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森林(试行)》(环法规〔2022〕48号),进一步细化了森林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具体分为产品供给、生物多样性维持、调节服务(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固碳释氧、气候调节)等多个方面。在林业资源破坏案件中,恢复受损林业生态环境至基线水平的原地补植复绿才是修复森林碳汇功能的最佳方式,而通过缴纳碳汇认购资金或认购减排量,并不能完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认购林业碳汇更适合用于弥补行为人因盗伐或滥伐林木等行为破坏了森林生态环境,导致林木资源损害的碳汇服务功能损失,且只有当碳汇认购资金实际用于碳汇林项目的营造时,才能被认定为对生态环境碳汇功能损失的有效弥补。
三、认购林业碳汇司法适用的路径探索
1.厘清适用范围。为充分发挥认购林业碳汇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首先需要明确其适用范围。基于替代性修复的内在要求,认购碳汇进行生态修复,并非适用于所有生态环境损害。在适用认购碳汇修复生态的案件中,需首先考量修复对象与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的生态环境之间是否为同种类型,两者之间在功能上看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地域分布距离远近等因素,而不能一概适用。否则,可能会使生态修复流于形式,无法触及原始损害本身,使环境要素长期处于受损状态。目前,认购林业碳汇主要适用于林业、草原、湿地、海洋等具备碳汇功能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案件。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环境污染等领域,由于与固碳增汇的关联性较低,现阶段不宜采用认购林业碳汇作为替代修复或损失赔偿手段。这是因为,一方面,这些领域的生态服务功能与固碳增汇的关联性较低,认购林业碳汇难以达到有效修复或赔偿效果;另一方面,通过保护野生动物促进碳捕获和储存的研究仍处于初期阶段,科学依据较为薄弱,不宜纳入适用范围。此外,在缺乏完善的碳汇评估标准及不同碳汇类型间转化依据的情况下,应谨慎限制其适用范围。
2.明晰适用顺位。替代性修复之所以能成为生态环境修复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于其契合了人类社会是一个共同体的理念。替代性修复是在环境整体主义视角下和生态环境问题大尺度空间范围内,考量整个生态系统结构和总量、内部与外部之间的平衡,评估受损的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对整个环境容量或生态功能进行修复。责任人通过认购碳汇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可以有效避免因其修复能力不足导致修复效果不佳的问题,同时提高造林企业的积极性,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认购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需满足以下三个层次的条件:首先,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应优先评估能否采取直接修复措施,即通过原地恢复方式,将受损区域的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水平的同类型和同质量。如果直接修复不可行,再考虑采用替代性修复方案。其次,在替代性修复模式中,应优先选择能够直接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的方式,例如异地补植等。最后,只有在上述替代性修复方式不可行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可选择通过认购碳汇来履行修复责任。
3.规范认购程序。在林业碳汇的认购过程中,应优先选择经过核证的林业碳汇项目,确保相关项目及其减排量已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备案,并由授权机构完成核证。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因其严格的备案、审批及核证程序,具备明确且经过核证的项目增汇量,因此法院应优先引导责任人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认购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并完成核销。目前,各地在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交易机制,法院亦可引导责任人通过地方经主管部门备案和核证的碳汇交易市场认购碳汇产品,用于履行相关生态环境赔偿责任。在确有特殊情况无法直接认购碳汇产品时,可允许支付碳汇损失赔偿金,但需建立专门的基金账户,并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确保赔偿金最终用于碳汇项目,以弥补碳汇损失,达到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时,需要结合生态环境受损的具体情况,精准核定损失,综合比较包括认购林业碳汇在内的多种修复与赔偿方式的效果,合理选择并确定修复与赔偿措施。在决定适用认购林业碳汇进行损失赔偿后,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需要指出的是,认购林业碳汇仅能弥补生态环境损害中的碳汇损失,并不能免除责任人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及生态系统维护等其他功能的修复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应以科学、审慎和全面的方式推动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助推“双碳”目标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