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体育领域反腐败措施以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体育反腐司法案例研讨会综述
2024-12-19 10:49: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唐亚南
 

唐亚南 摄

  12月14日,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和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高铭暄学术馆协办的体育反腐司法案例研讨会在浙江省玉环市举行。本次研讨会旨在通过典型反腐案例的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对体育领域腐败行为的识别与防范能力。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姜伟出席并致辞。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胡云腾主持会议。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余茂玉,玉环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应曙华出席并致辞。会上发布了十大体育反腐典型案例,包括:1.被告人牟某某、储某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牟某某赌博案;2.被告人俞某某受贿案;3.被告人赵某受贿案;4.被告人刘某某受贿案;5.被告人沈某受贿案;6.被告人马某某受贿、行贿、滥用职权案;7.被告人李某、朱某某受贿案;8.被告人周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9.被告人陈某某受贿、行贿案;10.被告人马某1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一、体育领域腐败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

  体育领域的腐败现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近年来,随着反腐斗争的持续深入,体育领域的腐败问题也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反映了腐败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揭示了反腐斗争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在体育领域,腐败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第一,利益集团成伙作案。在体育领域,一些利益集团通过成伙作案、围猎、腐蚀等手段,试图影响体育赛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这些利益集团可能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等,他们通过勾结、串通等方式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第二,腐败手段隐形变异。随着反腐斗争的不断深入,腐败分子的手段也在不断的翻新升级,他们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复杂的交易方式。将腐败行为隐藏的更深、更隐蔽。例如一些腐败分子通过影子公司、影子股东代收代持股份收益牟利,或者通过期权变现、与不法商人达成默契,这些新型腐败手段给反腐带来了新的挑战。第三,滋生土壤依然存在。尽管我国在反腐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体育领域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晓东在对十大典型案例点评时指出,新时代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经过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不懈努力,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得到全世界的广泛赞誉。党的十八大以后,反腐斗争压倒性态势形成。党的十九大后,反腐斗争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并全面巩固。但是,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对反腐斗争形势做出重大判断:腐败和反腐较量还在激烈进行,呈现四个新的阶段性特征,即四个“任重道远”。第二十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中,提出严肃查处体育领域发腐问题,坚决清除系统性腐败风险隐患。

  二、足球事业的发展,精神是支柱、体制是保障、球员是根本

  足球事业的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在这个系统中,精神、体制和球员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首先,精神是足球事业发展的支柱。这包括对足球的热爱、对胜利的渴望、对团队的忠诚以及对个人技能的不断提升。这种精神不仅激励着球员在比赛中全力以赴,也推动着整个足球事业的发展。其次,体制是足球事业发展的保障。这包括完善的足球联赛制度、青训体系、教练员培训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一个健全的体制能够为足球事业提供稳定的运行环境,保障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于足球事业。再次,球员是根本。无论精神多么高尚,体制多么完善,如果没有优秀的球员,那么足球事业的发展就无从谈起。因此,培养和选拔优秀的球员是足球事业发展的根本任务。

  安徽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周振杰指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们正在攻坚克难、砥砺前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与中国体育强国梦密不可分、息息相关。国家发改委、体育总局等四部门在2016年印发的《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指出,振兴和发展足球,可以促进体育运动全面发展,托起中国体育强国梦;可以激励人们顽强的奋斗精神,提升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自豪感。足球事业的发展,精神是支柱、体制是保障、球员是根本。“中甲球员牟某某、储某某等非国家人员受贿案,牟某某赌博案”,是职业球员与俱乐部违反足球精神、诚信守则、赛风赛纪,破坏足球可持续发展机制的典型案例,具有如下三个特征:首先,是职业球员相互勾结,踢假球,操纵比赛。在本案中,被告人牟某某、储某某等8人作为职业球员,本应坚持“团结合作、拼搏奋斗、公平竞争”等核心价值,却收受他人贿赂,不但传递内幕信息,而且多次在中甲联赛中消极比赛,为他人谋利,毫无职业球员操守。其次,是足球俱乐部与职业球员相互勾结,违背“提高联赛整体水准、培育足球文化”的初衷,破坏比赛的公平、公正。在本案中,武汉卓尔俱乐部在比赛之前,通过收买牟某某、获取内幕信息的不正当手段,最终赢得比赛,显然违背了体育精神、竞技精神与拼搏精神。最后,是职业球员与足球掮客相互勾结,破坏球场秩序,借足球之名,行赌博之实,操纵比赛结果,腐蚀联赛制度。牟某某收取左某某的好处,贿买其他球员踢假球,让前者在境外赌博网站投注赢钱获利,而且帮助进行结算,集中体现了足球行业“假赌黑”的违法犯罪现象。简而言之,“牟某某、储某某等非国家人员受贿案,牟某某赌博案”是职业球员腐败的代表性与典型性案例。

  三、精准把握打击体育腐败的力度与效果

  打击体育腐败是维护体育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精准把握打击体育腐败的力度与效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对体育领域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同时,设立独立的反腐监察机构,负责体育领域的监督和调查,提高监督效果和能力。第二,加强审查监督,实施全面的反腐审查,对体育领域行政权力的使用进行监督,防止腐败行为发生。建立监督和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体育腐败的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腐氛围。第三,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对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自律意识和操守。通过教育引导,使体育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观,自觉抵制腐败行为。第四,推动信息公开,加强体育领域的信息公开,确保决策和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定期公布相关数据和资料,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减少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的发生。第五,深化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的反腐合作,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共同推动体育领域的整治工作。建立有效的国际协作机制,打击体育界跨国腐败问题,形成全球范围内的反腐合力。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体育领域的具体情况和腐败问题的严重程度,灵活调整打击力度和策略。例如,对于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重大腐败案件,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以儆效尤;对于初犯或情节较轻的腐败行为,则可以采取教育、挽救等措施,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总之,精准把握打击体育腐败的力度与效果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和体育界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显著成效。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梁健指出,在反腐过程中,要充分把握打击的度与效,一方面要铁腕打击,另一方面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告人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行贿人赠送的手表,手表价格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经符合受贿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本案充分体现了这两点。该案的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免予刑事处罚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决说理到位,既打击了犯罪,又起到很好的法治宣传作用。

  四、刑事案件办理要做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刑事案件办理中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司法人员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坚持党的领导和国家大局的需要,注重人文关怀和社会公众的感受,努力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人民法院出版社副总编辑、《数字法治》副主编袁登明指出,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原副主任赵某受贿案的刑罚适用与裁判结果,是努力实现刑事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典范,充分说明法律效果是“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前提。本案被告人受贿30万元,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10年有期徒刑,在案扣押的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二审期间,适逢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实施,对受贿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修正,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3年有期徒刑。本案二审的裁判结果,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也充分体现刑事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要求,明确了“三个效果”中法律效果是前提基础,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基本导向的要求。体育领域的腐败案件,颇受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依法彰显“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意义十分重大。本案判决阐释了职务犯罪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一审、二审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考虑不同时期法律变化,具有良好示范意义。

  五、关于索贿行为的认定

  索贿的认定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第一,行为人的主动性,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由国家工作人员先提出财物要求的行为都构成索贿。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行贿人已经明确表示愿意给予财物,或者双方已经达成默契,那么即使国家工作人员先提出要求,也不一定构成索贿。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燕玲指出,被告人马某某受贿、行贿、滥用职权案涉及三个核心法律问题,首先,关于索贿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本目的在于利用自己的职权摆平事情,防止因违规办理运动员资格证书以及部分被撤销证书的行为而遭到举报。这种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行为无疑构成了索贿罪。其次,关于受贿既遂后退款行为的处理问题。受贿行为的完成并不因退款而发生改变,退款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不能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法院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警示那些试图通过退款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腐败分子。关于受贿与滥用职权罪的竞合问题。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渎职犯罪的同时收受贿赂的,应数罪并罚。法院对马某某的判决完全符合这一法律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彰显了我国反腐斗争的坚定决心。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