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急于“脱单”,委托婚介公司提供“闪婚”婚介服务,未找到心仪对象后要求退费。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无为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某婚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某返还原告陈某预付的婚介服务费定金2万元,驳回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偿付其用于相亲的差旅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2023年9月,陈某通过短视频平台寻找可以办理“闪婚”的婚介公司。经其他婚介公司介绍,陈某与安徽某婚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包某取得联系。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达成中介服务合同,婚介公司介绍贵州省贵阳市女子和陈某相识“闪婚”,陈某支付2万元定金作为婚介费。双方同时约定,“如果没找到合适的对象,定金要一分不少的退还”。
陈某分两次向包某支付了定金;包某两次带陈某乘飞机赴贵阳相亲,并将多名相亲对象的信息与视频发给陈某参考。因相亲后彼此不满意,陈某“闪婚”未能遂愿。陈某除支付给包某的定金外,异地相亲花去交通、交往等费用4000余元。后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包某及婚介公司连带退还其婚介定金2万元,偿付其相亲花费4000元、委托律师费1500元以及误工费8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包某代表其所在公司为陈某提供有偿的婚姻介绍服务,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陈某向包某支付婚介服务费定金2万元,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包某多次承诺如果相亲不成将退还该定金,既代表所在公司作出承诺,也以个人名义作出承诺。故陈某因相亲无果要求婚介公司及包某退款2万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包某为陈某陆续介绍了多名相亲对象,提供了一定的婚介服务;且陈某通过支付高额的婚姻介绍费并愿意承担后期高额彩礼等方式,希望达到短时间便登记结婚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正确婚恋观及公序良俗,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损失。因此,对陈某主张的相亲差旅费、误工费及其他费用,法院不予支持。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芜湖中院二审认为,婚介公司及包某为陈某提供了一定的婚介服务,包某与陈某一同前往异地与相亲对象实际见面,在此过程中陈某的差旅费、误工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系因相亲而必然产生的费用。正常的相亲接触中亦会产生一定费用,在排除一方具有主观故意欺瞒的情形下,因相亲未成主张女方或介绍人承担该部分合理支出费用与常理不符。陈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婚介公司及包某就该部分费用退还已达成合意。故,陈某要求婚介公司及包某承担其异地相亲支出的活动经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律师费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