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延津:用活失信“宽限期” 善意文明促履行
2024-12-17 11:00:48
 

  中国法院网讯(韦德涛 申长健)近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涉小微企业强制执行案件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用活失信宽限期,提高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促使涉案件顺利执结。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保障了被执行企业的生存发展需求。

  李某某与延津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延津县法院判决,某建材有限公司限期支付原告李某某22915元,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某向延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执行干警发现,某建材有限公司确实存在经营困难,若直接冻结企业资金和上失信名单,将严重影响企业生存。

  基于此,执行干警决定敦促某建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干警依法送达《失信预警告知书》,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明确适用失信惩戒宽限、信用修复的条件及程序。

  送达之后,被执行人介某某主动与该案承办人联系,表示愿意履行判决,请求不要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法院给予了15天的失信惩戒宽限期,在此期间,执行干警积极与当事人双方沟通协调,终于在一周之后,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打到了法院执行专户,案件成功执结。

  失信惩戒宽限期是失信惩戒全链条的关键一环。延津县法院印发了《延津县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失信惩戒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并同步推行“两书送达”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信宽限期制度,体现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温度”,帮助暂时陷入困境的个人、企业“造血再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强劲司法动能。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