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名儒周敦颐有言:“圣人之道,入乎耳,存乎心。蕴之为德行,行之为事业。彼以文辞而已者,陋矣。”立德弘道,以补世教。人类将道德教化作为诠释法律适用的参照物,并以此配合律法的适用,二者在实践中常能融合。相应地,古代律法的适用必须贯彻“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基本精神,以“德”和“刑”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二柄”,由此形成了以“大德小刑”为核心要义的慎刑思想。
慎刑思想的渊源,最早可追溯到上古时期。《尚书·虞书·舜典》载:“惟刑之恤哉。”《尚书·大禹谟》亦载:“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周书·康诰》载,周公告诫赴任殷商旧地的康叔:“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这些都体现了明德慎刑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学派奠基者孔子主张“德主刑辅”,强调“为政以德”,并在“明德慎罚”的基础上,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强调道德与礼义的作用,主张用道德教化百姓,用礼义规范行为。汉代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倡导天人合一,主张“承天意以从事”“任德教而不任刑”,即以德礼教化为主,以刑罚惩处为辅,发展了“德主刑辅”理论,认为“天之好仁而近,恶戾之变而远,大德而小刑之意也”。贾谊也主张审慎刑罚,提出“约法省刑,以持其后,使天下之人皆得自新,更节修行,各慎其身”。
唐朝吸取隋亡教训,唐太宗主张“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慎刑思想在唐律编修中多有体现,《贞观律》删去“苛细”条文52条,减少死刑条文92条,减流为徒71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唐律疏议》则开宗明义,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宋代理学家朱熹提出“明谨用刑”主张,要求听讼断狱,应依法定罪,断案公平,符合天理人情国法。元代张养浩主张为政者要爱民恤民,做到“民之有讼,如己有讼;民之流亡,如己流亡;民在缧绁,如己在缧绁;民陷水火,如己陷水火。凡民疾苦,皆如己疾苦也”。明代丘浚认为“刑者,所以辅政弼教”,提倡“治狱必先宽”“罪疑从轻”“遇有疑狱,会众详谳”,反对使用“惨刻之刑”。
慎刑思想内涵,本质上而言,主张德礼是治国之本,立法、刑罚应坚持审慎、宽缓原则。从形式上来说,慎刑思想经过历史演绎,已渗透到对统治者德性的要求和法律运作的全过程,具体体现在对刑罚理念、刑事制度和司法伦理的认识:
其一,刑罚理念的体现。多体现在古代统治者对刑律制定、运用的基本认识。如西汉文景帝“约法省刑”,废除肉刑。东汉初期,汉明帝下诏“详刑慎罚,明察单辞”。唐朝高祖提出刑法“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北宋“真宗性宽慈,尤慎刑辟”。清康熙晓谕三法司“帝王以德化民,以刑弼教,莫不敬慎庶狱”。
其二,刑事制度的体现。主要体现在刑事原则和审理制度上。就刑事原则而言,包括寓教于罚、刑罚世轻世重、罪疑惟轻等。寓教于罚,通过设立“乡八刑”“五刑”等作为犯罪预防措施。通过有德望的长者教化后处理纠纷,以达和解;刑罚世轻世重,要求形成“治世用轻典,乱世用重典”的传统;罪疑惟轻,要求立足“好生之德”“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对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存疑时,对犯罪者降等处罚、罪疑从赎、罪疑从赦。就审理制度而言,慎刑思想在古代案件审理中能够保障据实断案、公正处罚的实现。横向层面,“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遇有疑狱,会众详谳”;纵向层面,皇帝、中央、地方各级官员在不同机关参与案件侦办、审理和复核,制定“转审”“京控”“录囚”等机制。对于死刑的适用,从判决到推勘、复核都有严格程序,坚持“九卿议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等。
其三,司法伦理的体现。主要体现在对司法官员职业道德修养的要求上,《慎刑箴》指出“慎刑之至者,既如其幽圄可恤,当视所治之人,皆如己子,必在乎始末,疚心而轸念焉!无怠忽,无苛留,盖报应之的,其福称是。理贯神明,灼然无疑”。即主张断案者应以悲悯仁爱之心审理案件、对待罪犯,秉持“公清”“明察”“仁恕”“平允”四德。丘浚在《慎刑宪》中也强调司法官应具备“仁心”,才能“真诚知狱之为重”,才能“不滥不纵”“不偏于此,亦不倚于彼”,只“惟其情实”。
以“大德小刑”为核心要义的慎刑思想,体现了法律的宽和与谦抑,对现代法治建设仍有借鉴意义。
【本文系2023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社会治理背景下的少数民族宗教习惯法研究”(项目编号:23SKJD0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