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审查管理工作 推动问题协同联治
——北京三中院关于股东冒名登记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4-12-12 14:51: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8年1月至2024年9月北京三中院股东冒名登记纠纷案件数据情况。

  近年来,一些不法主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公司登记制度的便利条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引发大量诉讼案件。不仅对公司内部治理、工商登记效力产生不利影响,也严重干扰了正常公司登记注册秩序。为加强对股东冒名登记纠纷的源头治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8年1月至2024年9月该院受理的股东冒名登记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月至2024年9月,北京三中院受理股东冒名登记纠纷案件共计377件。其中,民事案件279件,行政案件47件,再审案件51件,案件数量整体上逐年增长,再审率逐年升高(见上图)。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类型多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占比较高。民事案件中,涉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97件,占比34.77%;股东资格确认纠纷67件,占比24.01%;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36件,占比12.90%;变更公司登记纠纷18件,占比6.45%;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4件,占比8.60%;姓名权纠纷12件,占比4.30%;其他纠纷25件,占比8.96%。行政案件中,涉及公司设立登记纠纷22件,占比46.81%;工商变更登记纠纷9件,占比19.15%;工商行为登记纠纷8件,占比17.02%;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纠纷5件,占比10.64%;其他纠纷3件,占比6.39%。可见,民事案件数量远高于行政案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占比较高。

  2.民行交叉问题凸显,再审案件增长较快。以占比较高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为例,法院判决股东应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股东会以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股东登记;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股东再以该决定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后,公司债权人又以登记机关撤销登记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造成该类案件民行交叉问题凸显。调研时间段内,民事及行政再审案件平均每年以5%的比例大幅增加,引发大量矛盾纠纷。

  3.当事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但往往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民事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判决支持该诉讼请求的案件仅占14%,判决不支持的占比高达86%。支持的案由集中于姓名权纠纷;在股东资格确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等案由中,多数原告仅提供公司登记材料中签名非本人签署的鉴定意见,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并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冒名登记的事实,导致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二、原因分析

  1.举证责任分配等规则不尽完善。从目前该类案件的审判实务看,民事审判中举证责任分配、证据多寡不均等问题突出。姓名权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冒名登记的证明责任较低。原告举证证明登记材料非本人所签后,被告若否认,则需举证证明原告同意使用其姓名,否则被告承担败诉后果。在其他民商事纠纷中,原告证明责任则较高,其仅提供笔迹鉴定往往不够,还需提供证据证明其身份证明被谁冒用、如何被冒用、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取得分红等。

  2.行政登记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实名登记审查制度落实不够。目前若相关主体曾经过实名认证参与登记,则该主体再参与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时,无需再行实名审查。但一些登记机关在变更、注销登记审查时,未能对所有主体签字真实性作实名审查。二是撤销登记审查不严。一些登记机关在撤销登记时未对申请人等进行全面调查询问,或知道撤销行为可能涉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亦未按规定中止调查,导致此类民事、行政案件多发。

  3.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亟待提升。随着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在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一些不法市场主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公司登记制度便利条件,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取得公司登记。这一行为往往伴随着规避法律约束或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利益驱动,客观上也反映了公司不规范办理股东登记,公司内部对股东身份核查不严、股东会决议不尽规范等诸多管理漏洞,公司管理能力亟待提升。

  三、对策建议

  1.区分不同情形,完善审查标准。课题组研究认为,可结合以下情形判断分析当事人是否系被冒名股东:一是另案证据情形下,若主张被冒名者还存在其曾明确承认股东身份的证据,可直接排除其系冒名股东;二是出借身份证情形下,若主张被冒名者出借身份证件给他人成立公司,对于自己成为公司股东是知情且同意,仅是其不真正行使股东权利,此时可判断其非冒名股东;三是股东行权情形下,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可重点关注股东行使权利的相关资料。若主张被冒名者定期或者不定期从公司获得资金,且对存在资金往来的原因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则可认定该资金为其分取的红利;四是合理怀疑情形下,主张被冒名者的身份职业、证人证言等,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股东是否被冒名的标准,但通过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有助于裁判者产生或者消除合理怀疑,形成内心确信。

  2.完善管理体系,强化效用发挥。一是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审查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数据联网等科技手段,兼顾注册便利化、精准化和验证实名化,严格登记环节的审批决定。在相关主体再次参加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对该主体重新进行实名审查,杜绝冒名行为发生。变更、注销登记审查时,对曾有过冒名登记行为、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特殊市场主体所提交材料中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重点审查。将登记机关实名认证系统与公安机关身份信息系统及时互联共享,不断提升身份信息核验的准确性和便利性。二是严格依法行使撤销登记职权。登记机关在撤销登记时,应加强对申请人的调查询问,在询问模板中增加有无利害关系人主张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是否正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等法定内容,明确虚假陈述的责任后果;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数据共享平台,及时与相关法院沟通核实,以确认是否存在关联民事诉讼。当发现存在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正在诉讼或生效裁判正在执行时,依法中止调查程序,待生效裁判作出或执行完毕后再审慎作出决定,避免作出与生效裁判内容相悖的决定。同时避免导致此类再审案件多发,引发衍生矛盾纠纷。

  3.加强登管合力,推动问题联治。一是完善惩戒机制促进内部管理。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加强法律培训、提高法律意识,使其意识到登记材料务必真实合法,否则一旦被认定为冒名登记行为,其亦可能作为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冒名登记所涉公司、代理机构、直接责任人建立违法失信名单,形成若有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二是加强登管衔接形成联动合力。冒名登记案件往往情况复杂,涉及多种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加强公安、法院等部门在数据共享、线索移送、行刑衔接等方面的协同协作和联动执法,从源头上防范冒名登记,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形成准入便捷、处置高效的管理闭环,提升防范和查处冒名登记的监管合力,进一步推动工作联动、问题联治、法治联建。

  (课题组成员:辛尚民 杨晓军 陈恒 刘铠溪 隋紫浩)

责任编辑:张婧